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4937 | 生成日期 | 2019-08-27 | 公开日期 | 2019-08-27 |
文件编号 | 澄住建〔2019〕8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建设,工程,办法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额标准以下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江阴市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我局实际 |
关于印发《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企事业单位: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7日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额标准以下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江阴市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集体资金投资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为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人民币的项目。
第三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按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发包,并将结果在市党政集群网公开。
第四条 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按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发包,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市党政集群网同步发布。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服务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五条 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六条住建局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审核、协调;住建局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应建立第三方社会力量监督机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项目,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发包等发包方式,并将结果在市党政集群网公开。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项目发包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发包:
(1)技术规格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
(2)技术服务要求明确,收费依据明确,仅需比较价格的服务发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1)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4)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项目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其中标结果应在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市党政集群网同步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二)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应当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合适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二)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程;
(三)其他特殊情形,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 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当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局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负责。
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招标人应当对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上述时限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经局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可以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七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除外),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经二次招标流标的,经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可变更发包方式。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1人(不超过)和具有相应经济、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可从市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确定。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市党政集群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再次流标的,经局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可变更发包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中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局招投标领导小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三)招标公告发布及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五)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