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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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3487 生成日期 2019-08-21 公开日期 2019-08-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农村,农民,公文,文件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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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下发《江阴市生态补偿面积申报及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江阴市生态补偿面积申报及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澄委发〔2019〕18号)文件精神,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与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申报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江阴市生态补偿面积申报及考核认定办法》下发各单位。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21日

  
 

  

江阴市生态补偿面积申报及考核认定办法

  为全面落实《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澄委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激励机制,确保生态补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特制定江阴市生态补偿面积申报及考核认定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

  本年度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生态补偿成果,以统一格式申报,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图、表,便于汇总核查。

  2.逐级申报原则

  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申报主体,对其真实性负责。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向市相关部门申报。

  3.不重复申报原则

  补偿范围如有交叉重合,按最高补偿标准进行申报,不得多次重复申报。以申报时实际种植的作物品种作为年度补偿类别的认定依据。在已征用土地上种植的作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4.数据库核查原则

  此次生态补偿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将永久性基本农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原有考核认定面积方法无法适应现有的补偿范围面积确认要求,此次生态补偿的认定面积以各村实际认定的入库图斑面积为准。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

  在原有补偿范围不变的基础上,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并对水稻田、市属蔬菜基地、公益林地、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提高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1)永久基本农田

  对资源规划部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2)水稻田

  对全市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每年每亩4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蔬菜地

  对市属蔬菜基地,按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对实际种植的其他蔬菜地,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公益林地

  对界定为县级以上(含)生态公益林的,按每年每亩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5)经济林地

  对实际种植的花卉、苗木、茶叶、水果等经济林地,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6)重要湿地

  对重要湿地,分县级、市级、省级及以上三类,按每年每个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7)水产养殖区

  对水产养殖区,按每年每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三、生态补偿面积的申报与核定

  1.申报主体

  村(社区)民委员会向镇(街道)申报,镇(街道)审核汇总后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申报。

  2.申报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村(社区)民委员会根据补偿范围进行申报。

  (1)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农业农村局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2)水稻田

  水稻田面积是指各村(社区)当年实际种植的水稻面积,各村根据辖区内当年实际种植清册,以村为单位上图确认面积,形成数据库、图、表。

  (3)蔬菜地

  市属蔬菜基地面积是指2013年政府规划的城郊、城南、徐霞客、城东四个市属蔬菜基地范围内的实际蔬菜种植面积。其它蔬菜地面积指当年实际种植的蔬菜地面积。以村为单位进行图斑确认面积,形成数据库、图、表。

  (4)公益林地

  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级林业部门认定的省级公益林面积为准。

  (5)经济林地

  经济林地面积是指包括葡萄、桃、梨、花卉、苗木、茶叶和其它经济林果的实际种植面积。以村为单位上图确认面积,形成数据库、图、表。

  (6)重要湿地

  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省级林业部门认定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类型面积为准。

  (7)水产养殖区域

  补偿范围为具有水面承包协议的养殖水面积,面积核算以承包协议中的实际水产养殖面积为准。以村为单位上图确认面积,形成数据库、图、表。

  各村申报的补偿类型基本农田、水稻田、蔬菜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重要湿地、水产养殖区域的面积以作业单位根据分析结果,测算勾绘范围边界面积(形成数据库、图、表)为准。基本农田享受补偿的面积不得与其它补偿类型面积重复。

  3、申报时间

  各镇(街道)对各村上报面积进行核实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后,于10月15号前将申报资料上报江阴市农业农村局。申报资料有如下:

  (1)江阴市生态补偿面积申报书;

  (2)江阴市生态补偿申报面积汇总表;

  (3)江阴市生态补偿成果数据库、图、表。

  4.面积核定

  由市农业农村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镇(街道)随机抽验一定数量的图斑进行补偿类型和补偿面积数据核查,抽验图斑误差率高于5%的,全镇不予通过,进行重新申报及核定。

  四、涉及生态补偿的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村(社区)的职责

  (1)村(社区)落实辖区内各类补偿面积的申报工作,不得多报、虚报、重报,要对申报面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村(社区)统筹使用各类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雨污分流、绿化养护、发展村(社区)社会公益事业及提升村级经济等,其中重要湿地产生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加强重要湿地以及周边湿地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不得人为减少湿地面积。

  (3)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宣传。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区域面积和界限,设立生态公益林界桩。

  2.镇(街道)职责

  (1)镇(街道)负责村(社区)生态补偿面积申报的组织,并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向市农业农村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

  (2)镇(街道)对各村(社区)所应承担的各项生态补偿职责进行监督和考核。

  3.市级部门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市的生态补偿申报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各类数据资料。

  (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报数据的核定。

  本办法由江阴市农业农村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澄农林发〔2015〕60号文件废止。

  附件:1.江阴市生态补偿面积申报书

  2.江阴市生态补偿申报面积汇总表

  3.江阴市生态补偿申报数据库成果格式

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9/08/20/811602.shtml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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