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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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3489 生成日期 2019-08-20 公开日期 2019-08-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农村,农民,公文,文件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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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江阴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0日

  
 

  

附件

  

江阴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长效激励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澄委发〔2019〕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三)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上一年度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五条  对同时符合永久基本农田、水稻田、蔬菜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区等补偿标准两个及以上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生态补偿每年补偿一次。生态补偿区域位于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含璜土镇)的,生态补偿资金由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承担;其余镇(街)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级有关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充实到我市生态补偿资金中。

  第七条  永久基本农田、水稻田、蔬菜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重要湿地、水源地保护区、水产养殖区的补偿对象均为村(居)民委员会。水稻种植户(一般农户、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承担秸秆无害化处理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种植户的承包权证面积或流转合同面积,按照每亩100元标准进行奖补,造册打卡发放。每亩100元的奖补资金从生态补偿资金中统筹列支,且在收到补偿资金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第八条  依据各责任部门确定的生态补偿基础数据,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列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预算。

  第九条  依据各责任牵头部门确定的考核结果,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生态补偿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2月上旬下拨补偿资金。

  第十条  市级财政将核定的生态补偿资金拨到付各镇(街)财政,由各镇(街)财政将市级财政拨付的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到村。镇(街)财政应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分配给村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按照“村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种植户100元/亩的奖补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案并张榜公示无异议——执行方案——年末张榜公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结果”这一流程进行操作,并形成相应档案资料留存备查。由村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将资金使用预算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方案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等。具体包括:路沟渠库的修建、农业生产服务、农业机械维修、种植户秸秆无公害化处理奖补等农业发展支出;道路桥梁修建、路灯修建、村庄环境整治、活动场所建设等社会事业建设支出;绿化养护、垃圾清运、河道保洁等保洁费用;以及其它相关的各项开支。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村(社区)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对个人的非生态环境保护性的补贴、补助、奖励等。

  第十二条  接受生态补偿资金的村,应当定期自查生态保护职责履行状况,列为生态补偿的范围不得改种其他作物,每年年终时向镇(街)政府书面报告生态保护职责履行状况,并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结果张榜公示。

  镇(街)政府要不定期对全镇(街)生态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尽到保护职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情况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未尽到生态保护职责的,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同级财政部门缓拨、减拨、停拨及收回生态补偿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对虚报数据、资料,骗取或冒领生态补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将追究负责审核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财政部门收回骗取、冒领及违规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村(社区)按规定、标准足额获取生态补偿资金,镇(街道)财政不得用以抵扣或对冲村级各项代扣缴费用;村级应足额将100元/亩的奖补资金支付给各种植户,不得用于抵充村民福利、土地或房屋租金、各类往来款项。村级收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时列“补助收入-生态补偿”科目;支出时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在“农业发展支出”、“其它支出-公益及创建支出、保洁费用”等对应科目列支,并在对应科目下设三级科目“生态补偿支出”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五条  镇(街)、村(社区)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监督,规范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各责任牵头部门对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生态补偿制度实施后,各级不得取消或减少原对村(社区)的财政补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江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江阴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澄财规〔2015〕12号)和《关于印发〈江阴市村级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澄委农〔2016〕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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