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交通运输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信息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2737 生成日期 2019-08-06 公开日期 2019-08-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公告
主题(一级) 工业、交通 主题(二级) 公路 关键词 铁路,公路,市场秩序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征求《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我市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加强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江阴市交通运输局草拟了《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9年8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形式反馈给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江阴市大桥南路39号1号楼509室,邮编214431,联系电话:86080070,传真86080090,邮箱:1994741683@qq.com

感谢支持!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6日

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规范渣土运输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汲取其他城市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渣土运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用土、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渣土运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第五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核发《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和《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落实违法违规渣土运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检查督促渣土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渣土运输企业各类交通违法违规及交通事故信息。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名单,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从事渣土运输的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对未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发生有责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暂缓办理新增运力手续。负责查处城市及镇区道路以外的公路上渣土运输车辆的“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源头管理;监督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具有资质的交通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做好工地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大门出入口不符合规定的工地。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分别由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矿山环境整治、土地开发利用等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澄江街道范围内审批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澄江街道范围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擅自运输、处置、消纳建筑垃圾以及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澄江街道外的各镇(街道)、开发区依据市政府赋权清单,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相关管理职责。

第九条  文明办、 发改、工信、应急、环保、市场监管、卫健、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向市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交通、市政、园林绿化、供电、电信等从事市政公用服务的车辆承接本单位工程渣土运输业务的除外。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运输申请。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名录外的企业和车辆不得在我市从事渣土运输。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从事渣土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外地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在江阴设立办事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

  (二)企业自有符合条件的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三十辆(需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省里“两客一危”车辆已启用,并将力推重型运输车辆启用),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维护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有两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有两名以上的专职卫星定位装置监控人员;

(四)企业必须和所有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在本市道路通行应当持有《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但过境车辆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卫星定位系统完好,接入动态监控平台且有效运行。

(三)安装符合规定、有效的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和右转弯安全防护雷达等设施。

(四)车辆号牌、放大牌号清晰、完整,放大牌号为红(中国红)底白字,字体规格为原号牌2.5倍(底板长1.50米、宽0.40米),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自卸货车、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应当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右侧防护雷达等安全装置),车厢栏板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六)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七)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工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运输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立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排放标准,报市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十七条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车辆,由市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

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市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的;

(三)违规雇佣未经核准的车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四)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达到三次的。

渣土运输企业发生前款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市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市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况,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的,应当在承发包合同或者安全协议中明确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大门口设置警示桩、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载、超限,要密闭运输;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违法(事故)报告分析,加强驾驶人管理、车辆调度管理、卫星定位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维修保养、明确安全生产奖惩。

  (三)建立驾驶人录用制度,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持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符合相关条件。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能力,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从业人员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做好车辆每日安全例检、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严禁私自加高车厢栏板,确保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检查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杜绝车辆发生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渣土运输车辆办理相关证件。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渣土运输车辆:

(一)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经历未满2年的;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有9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被记满分记录的;

(四)2年内发生2次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

(五)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六)具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疾病病史的;

(七)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管理的;

(八)未取得相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新增、过户车辆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管理。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并严格遵守本市禁限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放大牌号清晰,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和《建筑垃圾准运证》;进入限行区域的,还需携带《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并按准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相关证件应当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

第三十二条 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的物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倒卸,禁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三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加高车厢栏板;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严禁出现卫星定位装置运行不正常、离线情况;坚决杜绝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使用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套用牌证、超速超载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车轮夹泥,车厢顶盖应关紧保证车厢密封,严禁发生抛、撒、滴、漏现象。

第三十四条  市政、园林绿化、供电、电信等从事市政公用服务的车辆不得承接本单位工程以外的渣土运输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住建、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渣土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纠、查处定期通报、抄告等信息互通制度,加强对建设(施工)、渣土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车辆行驶秩序的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渣土运输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平台的监管,确保北斗运行正常及相关数据准确,公安交通、建设、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采集、分析北斗监控相关数据。

交通运输、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渣土车辆运输企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渣土运输单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直至取消文明工地评审资格和招投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市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年年末对名录内的渣土运输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情况、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等,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渣土运输市场准入。

第三十九条  对渣土运输企业月度安全评价状况进行排名,对第一次列交通安全评价排名最后一位的渣土运输企业,其30%的渣土运输车辆3个月内限制准入所有建设项目市场;对1年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含)列入交通安全评价排名最后一位的企业,其所有渣土运输车辆3个月内限制准入所有建设项目市场。

第四十条   每月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抽检,发现有未按规定时间或路线通行的,第一次约谈渣土运输企业安全责任人,第二次回收该辆渣土运输车辆的《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该企业有两辆以上渣土运输车辆违反上述规定通行的,暂停办理该企业名下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每月对渣土运输企业交通违法率进行排名,最后一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1年内2次列最后一位的,收回50%的准行证,直至整改到位;对发生1起同责以上死亡事故的车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车辆所属单位下发《重点车辆交通死亡事故整改通知书》,并对事故车辆停发准行证6个月;对1年内发生2起同责以上伤人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1年内发生2起同责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向车辆所属单位下发《重点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收回50%的准行证,直至整改到位;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有责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车辆单位,立即收回《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3个月内有3起或者6个月内累计有5起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停办《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第四十一条  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或者渣土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无法赔偿的,施工方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暂扣其运输工程费用,以预付或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四十二条  在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渣土运输安全管理行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予以办理,并对报告或者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