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
附件清单中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现对清单中设备使用登记予以公告注销处理,公告期15日。相关使用单位负责人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8月16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反馈。
附:注销锅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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