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2716 | 生成日期 | 2019-07-30 | 公开日期 | 2019-07-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农村,公文,通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认真贯彻落实。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
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意见
为扎实有效推动江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思路,提高经营水平,积极稳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继续在全省处于前列。根据江阴农业实际情况,以《江阴市乡村振兴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为依据,就进一步加快我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提出如下奖励意见:
一、扶持原则
(一)发展优先。紧紧围绕农业发展亟需、发展必须的方向制定政策,切实对农业发展起到引导和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内容上把握“抓大放小”,突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励补贴。
(二)提质增效。以产业兴旺为主线,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的,加快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突出设施农业、绿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产业融合等薄弱环节进行奖励补贴。
(三)集中统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加强支农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合理安排项目,优先申报上级项目,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级项目奖补资金。
(四)分类奖补。项目类事项采取先建后补形式,项目需符合各级农业发展规划,并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荣誉类事项需提供上级认定文件等资料。
二、奖励重点
(一)农业产业提升
1.农业园区建设
(1)重点扶持列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系统监测的园区,给予每年5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扶持内容为:园区规划编制与完善、园区整体形象提升;(2)扶持建设完善10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认定后的培训基地每年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基地添置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开展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设施设备的损耗、维修等支出。
2.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
(1)成功申报的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并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基地所在镇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相关支出;(2)重点扶持规模连片300亩以上新增的高标准农田稻麦基地,主要包括:由当年度新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重点示范区打造而成的优质稻麦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对基地所在村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村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设施园艺产业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园艺产业设施提升、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和水肥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避雨设施、钢架大棚、连栋大棚、智能温室、水肥一体化等设施。(1)钢架避雨设施大棚。对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建避雨设施大棚5亩以上的,每亩补贴0.2万元,每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2)钢架大棚。对当年新建标准钢架大棚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0.3万元,每个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3)连栋大棚。新建连栋大棚面积5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万元,每个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4)智能温室。新建玻璃温室面积3亩以上的,每亩补贴5万元,每个主体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5)当年创建成功的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对创建成功的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补助2万元;(6)对当年新建园艺作物水肥一体化设施20亩(按灌溉面积)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亩最高0.5万元补贴,每个主体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4.特色水产养殖基地建设
重点扶持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工业化流水槽基地建设、水产智能化养殖大棚建设和百亩连片池塘改造。(1)对当年新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50亩以上且符合2017年发布的行业标准《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SC/T 1135.1-2017)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亩给予1000元奖励;(2)对当年新建池塘工业化流水槽养殖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平方米给予200元奖励;(3)对当年新建水产智能化养殖大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奖励;(4)对连片100亩以上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且符合《江苏省百亩以上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专项规划(2015—2020年)》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亩0.25万元的奖励;以上四项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农产品质量建设
重点扶持绿色优质农产品培育和农业标准化建设。(1)新认定、复查换证的绿色食品,每个产品补贴1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营主体初次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补1万元,同一主体当年内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于保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主体,按照证书认定面积,每10亩补贴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奖励10万元;(2)经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的农产品评比活动,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0.2—2万元的奖励;(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订省级、无锡市地方标准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原有农业地方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成功升级为省级、无锡地方标准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奖励;(4)进入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经营主体,给予0.3万元的补助,用于购置二维码打印机及相关设备;(5)对列入江苏省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6.农产品加工
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项目。对当年新建农产品贮藏、加工项目,建安成本和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1000万元以上),按贮藏、加工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农产品流通
重点扶持农产品直销门店、配送基地、检验检测、冷藏物流、仓储设施设备、质量追溯体系等。(1)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江阴市区范围内新开设农产品直销独立门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补贴;(2)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建配送基地,主要包括冷藏物流设备、仓储设施设备、配送车间等。单个项目财政补贴额度为该项目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3)对新型经营主体当年新购置的冷藏车,每辆车给予车价20%的补贴,每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休闲观光农业
重点扶持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和示范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创意产业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无锡市级休闲示范村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无锡市级休闲示范点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9.特色农产品示范村
农业“一村一品”示范镇村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本地特色并通过国家、省级新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0.农业物联网
对当年新增的农业物联网项目,主要是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生产环境参数在线监测;利用摄像头实现环境视频远程监控;实现增氧、控温、控湿、通风等智能控制的。按照核定的投资成本,补助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农产品电子商务
(1)企业法人自建农产品销售平台,平台加盟江阴本地农业经营主体10家以上,平台年销售地产农产品200万元以上,一次奖励20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2)农业经营主体在第三方平台销售农产品,全年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30万元的,一次性按核定后运营成本的3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运营成本包括网络店铺运行租金(维护费用)、产品设计美工服务费、物流费用(包括货运费及场地租金)等。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壮大
1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对当年新认定的无锡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奖励、省级20万元奖励、无锡市级10万元奖励;(2)被认定为省级、无锡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3.家庭农场
对当年评为省级、无锡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1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1)鼓励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组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包含自我服务的),对当年新组建的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服务队伍,服务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服务内容包含“耕、种、防、收、烘干”中3个环节(含3个)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2)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多种形式利用)主体。重点支持收贮利用本市辖区内的稻麦油秸秆的村民委员会、种养大户、专业服务组织和相关农业企业等主体,开展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肥料化(包括生产有机肥料和异地覆盖栽培)等综合利用的,按实际秸秆收贮利用量,给予每吨200元的补贴;(3)病死动物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重点扶持各镇街建设完成的病死动物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收集点,遵循农业农村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文件精神,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每个收集点建设总费用50%的补贴,一个点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重点支持本市辖区内收集点正常运行,按实际收集处理量,给予每吨1000元的补贴,主要用于收集点的运行费和外包无害化处理车辆运输费。
15.展会支持
(1)鼓励江阴市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主体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业博览会,国家级展销会给予每个主体0.8万元补贴、省级展销会给予每个主体0.5万元补贴、无锡市展销会给予每个主体0.2万元补贴、江阴市级展销会给予每个主体0.1万元补贴。对展会特装企业,每次给予每个主体1万元补贴;(2)由江阴市农业农村局主办的各类农产品品鉴活动,对承办方(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农业科技创新
16.产学研合作
深化农业园区、经营主体同农业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农业园区和经营主体积极对接农业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装备等的推广示范应用。(1)新型经营主体成立研究所(民办非营利),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科研成果,并开展培训观摩,形成示范效应,经产业专家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2)扶持县级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示范推广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申报认定为县级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示范推广基地,引进应用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开展培训观摩,补助两年,每年补助资金10万元。省级基地不得申报,基地总量不超过10个,并对认定的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淘汰;(3)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奖项(全国农牧渔丰收奖、省农业丰收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管理。财政与农业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其项目资金在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额度内统筹使用。获奖或受补助主体收到奖励资金后,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三年内本市农业领域内的奖励的申报资格,且上级农业部门各类项目申报不予推荐。
(二)加强项目管理。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积极发挥作用,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保障政策的顺利落实。农业部门与财政要针对本意见出台相关可操作性的细则,严格审核程序。各镇(街道)要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好中选优,确保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真实可靠。
(三)加强项目监督。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政府部门委托授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执行项目审计、审核、验收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在奖励政策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附则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