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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22 10:2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生态补偿政策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7〕83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补偿实际,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生态补偿的范围及标准

  根据无锡市文件要求,在我市原有补偿范围不变的基础上,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并对水稻田、市属蔬菜基地、公益林地、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提高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永久基本农田。对资源规划部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水稻田。对全市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每年每亩4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蔬菜地。对市属蔬菜基地,按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对实际种植的其他蔬菜地,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公益林地。对界定为县级以上(含)生态公益林的,按每年每亩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五)经济林地。对实际种植的花卉、苗木、茶叶、水果等经济林地,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六)重要湿地。对重要湿地,分县级、市级、省级及以上三类,按每年每个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社区),综合考虑土地面积及村(社区)常住人口等因素,按照每年每村(社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八)水产养殖区。对水产养殖区,按每年每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上述范围如有交叉重合,按最高补偿标准进行申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以申报时实际种植的作物品种作为年度补偿类别的认定依据。在已征用土地上种植的作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生态补偿资金的承担方式

  生态补偿政策调整后,补偿资金仍按《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澄委发〔2015〕23号)文件规定承担。高新区、临港开发区所辖镇(街道)生态补偿资金分别由高新区、临港开发区财政承担,其余镇(街道)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条件具备时,市政府将建立全市生态补偿资金统筹制度。

  三、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办法

  生态补偿实行分类、逐年逐级申报制度。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申报主体,对其真实性负责。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向市相关部门申报。

  永久基本农田、水稻田、蔬菜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重要湿地、水产养殖区的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申报数据面积的核实,防止出现虚报和重复申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申报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做好相关补偿面积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环保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出台新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申报办法,科学有序组织好申报工作。

  四、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审核认定结果和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制定拨付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年底前下拨。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各镇(街道)要及时将生态补偿资金全额下拨到村(社区),不得在资金往来结算中抵充;各村(社区)要单独开设一个一般(专用)账户,专项核算生态补偿资金的全部收入和各项支出,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雨污分流、绿化养护、发展村(社区)社会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等。

  水稻田的补偿资金,对承担秸秆无害化处理的种植主体(一般农户、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按每年每亩100元标准给予奖补,由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补偿资金起1个月内,根据种植户的承包权证面积、土地流转合同面积进行打卡支付,不得用于抵充村民福利、土地流转费等。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整意见,尽快制定出台新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严格按照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与执行管理的意见》(澄委办〔2017〕98号)精神,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生态补偿的考核奖惩

  将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生态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生态补偿资金与秸秆禁烧任务挂钩,依据环保部门发布的秸秆禁烧巡查通报结果,在所在村(社区)当年度水稻补偿资金中予以减拨,通报一次扣除所在村(社区)当年度水稻田补偿资金的20%,通报两次扣除50%,通报三次全部扣除。因秸秆禁烧被通报的,由村(社区)取消对当事种植户秸秆无害化处理100元/亩的奖补。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村(社区),已经整治关停拆除的养殖场,出现规模复养回潮现象的,生态补偿资金核减10%。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1 定稿 705,澄委发[2019]18号(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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