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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诚信案例:车没买到,我的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9/07/08

今年上半年,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汽车市场也迎来了较大的变革和波动。由于机动车“国五标准”(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被“国六标准”取代,各4S店也是在年中之前抓紧销售旧标准车辆,一时间各种购车优惠琳琅满目,让消费者应接不暇。物极必反,纷繁的宣传往往也会造成消费过程中的一些误会与纠纷。这不,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向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港分会进行投诉,反映在夏港汽车城某4S店购买的汽车无故“变价”,车没买到反而自己白跑了几趟,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港分会帮助维权。

经过分会工作人员调查,原来张先生于6月15日至该4S店去买车,看中了一款“国五标准”汽车,当天该店有现场优惠,当场交付定金即可获得2000元的减免优惠,但张先生由于需要回去与家人商量,当时没有定车。到了晚上,4S店销售员电话联系了张先生,告知其明天来依然可以参加厂家优惠活动,具体优惠情况并未告知。张先生第二天到了4S店,销售员又告知其今天的活动需自行抽取,优惠幅度1000元至6000元不等。张先生当时也没办法,只得抽取,却只抽到1000元的优惠。对此,张先生非常不理解,明明昨天还能便宜2000,怎么今天就只能便宜1000了,销售员也没讲清楚,决定不买车,但是来回路费及误工产生的损失需要4S店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购车优惠属于汽车商品在交易过程的要素之一,其真实情况应当让消费者知悉。该4S店在车价基础上给予优惠,一来促销二来为消费者带来实惠,本是双赢的营销行为,但由于不同的优惠在宣传告知时不到位,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张先生提出赔偿的诉求有理有据。

经过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港分会的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该4S店同意为张先生支付一定的金额补偿其误工及交通方面的损失,同时也同意进一步加强店内宣传及员工的管理,履行好经营者的义务。

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港分会

                         201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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