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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9〕澄行复不字第64号)
发布日期:2019-07-04 17:17

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澄行复不字第64号

 

何某:

你于2019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6月4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6月11日收到你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了两个被申请人,分别是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和江阴市华士镇陆西村,其中江阴市华士镇陆西村为村民自治组织,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二、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三项复议请求。行政复议请求一是请求撤销江阴市陆桥镇陆西村一队户主宋某()镇建准字(1992)第0041号准建证。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二条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该准建证为1992年颁发,已超出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行政复议请求二是请求撤销江阴市陆桥镇陆西村一队户主龚某(龚勤某之子)()镇建准字()第0040号准建证,行政复议请求三是请求撤销江阴市陆桥镇陆西村一队户主费某()镇建准字()第0043号准建证,但未提供上述两张准建证存在的证据,不能证明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作出过此两个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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