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澄行复不字第63号
汪某:
你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当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6月6日收到你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你在申请书中将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申请人,但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机关对你做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