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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56号)
发布日期:2019-07-04 17:15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XX19〕澄行复第56号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56年11月23日生,住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月)行罚决字〔XX19〕2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XX19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澄公(月)行罚决字〔XX19〕282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由于申请人在XX18年10月1日举报赌博之事,当时报警报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张家村张导某家有赌博现象,就向110接警说明了地址和详细位置,说在查报站西面第一个路口有张家村三个字牌楼底下,进入向南路边第三幢大门朝西,当时,接警人员说知道了。此后月城镇派出所出警人员到了XXX号,没有找到赌博的现象,没有按照申请人报警的详情去查找,反而去了申请人没有报警的地方43号和47号查找,申请人当时报警有好多人在看到赌博再报警。到了XX19年2月XX日,月城派出所找申请人,谈去年报警的事情,现在正确号码是55号,申请人当时报的张导某家有赌博,为了赌博张导某把原来的门牌号拆除,而且在张导某西边路是75号,后面是63号,所以号码是确定不出的情况下报错的XXX号。这也是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内,缺少监管,双泾村社区民警失职失责,不少人家门牌号缺失不挂。有了门牌号就报警方便正确不误,他们只要派出所电脑一查就知道是谁家的,月城派出所门牌号管理中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月城派出所更正原挂的门牌号。被申请人月城派出所把报警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按国家规定是不能透露给被举报人的,要严加保密,在XX19年2月24日中午11点,申请人路过XXX号门口,遭主人张余某拦截并用暴力殴打,他还扬言是派出所叫我看到你就打的。申请人想,他就是仗着派出所的旗号来殴打,派出所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因为他儿子在双泾村委当副主任,这样泄露举报人信息已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还有谁敢向违法行为黑恶势力进行举报。此前因为申请人多次举报双泾村委违法行为,所以月城派出所就利用报错号码这个事情打压举报人,充当违法行为的保护伞,迫使申请人以后停止举报双泾村委的违法行为。在月城派出所徐警官赤裸裸对申请人说只要你以后再不举报就没事。举报权是每个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因而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我们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对待举报人权利保护工作,力荐举报工具主义观,实现在举报问题上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举报工具主义,就是把举报当作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实用工具,举报只是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途径而已。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XX18年9月30日晚及10月1日晚,申请人为泄私愤,在不确定涉赌地点的情况下,先后二次拨打110报警称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张家村XX号、XXX号有人赌博,被申请人月城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出警到现场后,均未发现上述地址有赌博情况。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XX19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二百元。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提出因双泾村门牌号缺失不挂,导致其报警未能提供准确地址,且其身份信息被泄露导致其被张余某殴打,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1、在案证据材料证明,XX15年因协统工业园的土地征用一事,申请人称在张导某的挑唆下,与其他村民到协统公司门口拉横幅,后被月城派出所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传唤至所询问调查。申请人认为都是张导某挑唆,导致自己进派出所,故对张导某心存不满。XX18年,张导某承建该村健身场,申请人不满加剧,意图通过举报张导某家中有赌博报复。为此,申请人特意使用其嫂子陈某的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号码。XX18年9月30日晚上,申请人在位于江阴佳兆业广场的家中,在不确定张导某家是否有赌博且具体地址不明确的情况下,拨打110称“月城镇双泾村XX号有十二个人赌麻将,输赢很大,没有人望风,我老乡看见的”。10月1日晚上,申请人在张家村看到有人去了张导某家,仍然在不确定张导某家是否有赌博且具体地址不明确的情况下,报警称“月城镇双泾村XXX号有七八个人赌麻将,输赢很大,有人望风,我看到的”。月城镇派出所在申请人两次报警后,均立即安排警力出警,但在申请人举报的涉赌地点及附近均未发现有赌博等违法行为。同时,家住张家村XXX号的张余某因民警突然至其家中检查,致其和妻子受到惊吓后住院治疗。由此可见,申请人系对张导某怀恨在心,为达到报复张导某的目的,遂故意谎报张导某家中有赌博的虚假警情,导致公安机关出动警力处置,浪费了公共资源,影响了张余某等人的生活安宁,扰乱了公共秩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因此,申请人因谎报警情,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罚后,月城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张余某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申请人被张余某殴打一事,附卷的调解协议书证明月城派出所已依法调解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对张导某心怀不满,在不确定是否有赌博情况与准确地址的情形下,分别于XX18年9月30日和10月1日,打电话举报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张家村XX号和XXX号有赌博现象。民警两次出警后均未在上述地址发现有人赌博。12月29日,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张家村XXX号村民张余某向被申请人月城派出所提出赔偿申请,称因10月1日晚被申请人月城派出所民警去其家中检查导致其与妻子恐慌,前后入院治疗,并提供了其与妻子的住院证明。XX19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在查出当日报警所用手机号码为申请人刘清玉使用后,对申请人谎报警情予以立案调查,3月2日对该案进行延期。3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澄公(月)行罚决字〔XX19〕2822号),决定对其罚款二百元,并分别向申请人和张余某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于5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接警处工作登记表、报警电话录音、出警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赔偿申请、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查获经过、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本案中,申请人因对张导某心怀不满,在不确定是否有赌博情况与准确地址的情形下,分别于XX18年9月30日和10月1日,打电话举报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张家村XX号和XXX号有赌博现象,被申请人月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均未在上述地址发现有人赌博。申请人为打到报复张导某的目的,故意谎报张导某家中有赌博的虚假警情,导致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扰乱了公共秩序,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澄公(月)行罚决字〔XX19〕28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民警在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张家村XXX号没有找到赌博现象,没有按照其报警的详情去找,且因为张导某家没有挂门牌号才导致报警错误。本机关认为,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申请人是为泄私愤而报警,并非在掌握双泾村张家村XXX号有赌博情况的前提下报警,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张余某导致其被张余某殴打。本机关认为,此情况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如申请人对相关处理不服,可另依法定途径予以反映诉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月)行罚决字〔XX19〕2822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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