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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55号)
发布日期:2019-07-04 17:09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55号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华)行罚决字〔2019〕9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澄公(华)行罚决字〔2019〕99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使用催泪喷射器的不是尹某,另有其人,处理结果不是使用催泪喷射器的本人。

被申请人称: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018年11月28日晚,郭某与李晓某酒后至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xxx号永乐棋牌室准备打麻将,进门遇上被侵害人坐在棋牌室内,后郭某借机生事与李晓某、尹某等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期间尹某使用催泪喷射器朝申请人面部喷射催泪喷雾,并用拳打的方式殴打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2019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尹某行政拘留十五日。2、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认为使用催泪喷射器的不是尹某,另有其人。经调查:2018年11月28日晚,尹某与郭某、李晓某等人一起饮酒吃饭后,郭某与李晓某两人至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xxx号永乐棋牌室,因申请人与郭某眼神对视,郭某与李晓某遂借机生事,在李晓某脚踹申请人后,随后赶到的尹某使用催泪喷射器朝申请人面部喷射催泪喷雾,后郭某与李晓某、尹某、李彦某、任某等人将申请人追赶至棋牌室外,并一起采用拳打、凳砸、皮带抽等方式殴打申请人。郭某、李晓某、尹某等人在棋牌室这样的公共场所,就因眼神对视而借机生事、耍威风,并结伙采用拳打、凳砸、皮带抽等手段随意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全身多处受伤,但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是尹某使用了催泪喷射器,故被申请人对到案的郭某、李晓某、尹某,根据三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均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此外,该案的其他违法嫌疑人,被申请人已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追查,而申请人案发时的伤势因影响器官功能,在当时未进行鉴定,目前申请人对此前刚出具的轻微伤鉴定意见有异议,已进入重新鉴定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尹某寻衅滋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8日晚,尹某与郭某、李晓某等人一起饮酒吃饭后,郭某与李晓某至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xxx号永乐棋牌室准备打牌,进门后因与申请人眼神对视,郭某与李晓某遂借机生事,在李晓某脚踹申请人后,随后赶到的尹某使用催泪喷射器向申请人面部喷射,后郭某、李晓某与尹某、李彦某、任某等结伙将申请人追赶至棋牌室外,并一起用拳打、凳砸、皮带抽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被申请人于11月29日对该案立案调查,12月28日对该案进行延期。2019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对郭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澄公(华)行罚决字〔2019〕666号),1月26日,被申请人又对该案的尹某、李晓某二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澄公(华)行罚决字〔2019〕990号、澄公(华)行罚决字〔2019〕991号)。申请人不服,于5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伤势照片、违法犯罪记录及身份核查责任书、受案登记表、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情况说明、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本案中,郭某与李晓某酒后至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xxx号永乐棋牌室准备打牌,进门后因与申请人眼神对视,郭某与李晓某遂借机生事,在李晓某脚踹申请人后,随后赶到的尹某使用催泪喷射器向申请人面部喷射,后郭某、李晓某与尹某、李彦某、任某等结伙将申请人追赶至棋牌室外,并一起用拳打、凳砸、皮带抽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殴打。郭某、李晓某、尹某等人在棋牌室这样的公共场所,仅因眼神对视便借机生事,并结伙随意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多处受伤,尹某在该案中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澄公(华)行罚决字〔2019〕9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的另有其人,非尹某。本机关认为,根据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可证实是尹某使用了催泪喷射器,申请人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本机关认可被申请人对尹某使用催泪喷射器的事实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华)行罚决字〔2019〕990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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