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终 止 决 定 书
〔2019〕澄行复第52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94年6月27日生,住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同福街。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告字(2019)第12-028号行政处理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