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2510 | 生成日期 | 2019-05-30 | 公开日期 | 2019-06-2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其他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机关,公文,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经营者直观了解《江阴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江阴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现将《办法》主要内容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经营者直观了解《江阴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现将《办法》主要内容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1、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受灾害性气候影响,我市粮食真菌毒素超标事件时有发生,致使粮食产量下降,农户收益降低,粮食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农药残留、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2、、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办法》制定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意见》(国发〔2015〕56号)等国务院文件;《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和《无锡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3、超标粮食是如何界定的?
答: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4、《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处
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5、超标粮食判定依据是什么?
答:涉及粮食卫生安全的主要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限量指标、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类别,判定依据为国家《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超标粮食的处置原则是什么?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储、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原则。
超标粮食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超标粮食技术处理后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由谁承担?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超标粮食处置预案启动的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立即启动超标粮食处置预案。
各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有哪些?
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储、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加强对饲料用粮的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非食用工业原料的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政策文件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江阴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链接
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9/06/24/7373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