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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4 17:38

 

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局,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经发局:

为做好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推荐工作,现将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服务〔2019〕3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本次申报工作为在线申报,为便于材料备查,除网上办理外,企业需提供两份与网上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于2019年7月5日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人才科(963室)。

联系人:赵华娟;联系电话:86860963;

邮箱:452316439@qq.com。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工作的通知

2.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17日

 

 

附件1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

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工信局:

为推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根据《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苏经信规〔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工信厅组织开展2019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具体见附件1-4)。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工作须在网上办理。请申报单位参照在线办理说明(附件5),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进行在线申报。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5日。为便于材料备查,除网上申报外,请申报单位同时提供与网上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1份报所在地工信部门。

(二)各地推荐。各设区市工信局在收齐本地区申报单位的纸质材料后,连同推荐文件、汇总表(见附件6),于7月10日前邮寄至省工信厅生产服务业处。

联系人:任清清,电话:025—69652685,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邮编:210016。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书

3.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申请报告要点

4.地方工信部门推荐意见表

5.在线办理说明

6.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汇总表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5日

 

 

附件2

省经信委关于修订《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

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信规〔2015〕2号

 

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为与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相衔接,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业设计示范认定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经信委对现行的《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422号)和《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并进,特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园区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包装以及生产工艺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丰富,对工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以省内行业和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部门、工业设计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工业设计中心。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园区。

第三条  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评定和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协同做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评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计中心承担单位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违法行为。

(二)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和数量稳定、知识结构合理的工业设计团队。

(四)设计中心具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和较高的工业设计投入比重,具有较完备的设计研究、试制、分析等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较强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依法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申报前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二)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

(四)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五)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对园区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高。

(六)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需提供:

1.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2.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工业设计投入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均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申请报告,载明设计中心的基本概况、架构、设计创新体制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工业设计业绩和成果,以及设计成果转化对相关企业的带动作用等;

4.近三年设计中心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需提供:

1.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申报表;

2.园区成立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报告,载明园区基本概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园区发展业绩和成果、经济效益等;

4.近三年园区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下半年受理申报,年底认定授牌。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其中,申报工业设计中心由其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辖市经信委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各省辖市经信委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人员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和审核。审核合格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经信委予以认定、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组建江苏省工业设计行业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通过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的,省经信委将予以重点扶持;省有关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引导资金对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给予优先支持。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可参照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定期对贡献突出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及相关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省辖市经信委负责本地区已经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日常指导工作。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有关发展情况报省经信委。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复核。

第十九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有以下情形的,由省经信委予以除名,并在有关网站及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三)不再具备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条件的;

(四)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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