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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2288 生成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文件编号 澄政发〔2019〕4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级) 监察 关键词 管理,调整,通知,行政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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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

澄政发〔2019〕4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清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机构改革要求,现对《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澄政发〔2018〕24号)中涉及的59项职业健康事项作相应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一)将市级指导部门“安监局”调整为“卫生健康委”;(二)不再区分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赋权清单,具体实施辖区内职业健康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与赋权事项有关的投诉举报处理、案件线索承办、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应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宣传、行业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调整事项自2019年6月10日正式交接实施。

 

附件: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清单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权  力  名  称

权力

类型

设  定  依  据

市级指导

部  门

1

0205406000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

0205407000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

0205408000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4

0205409000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5

0205410000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6

0205415000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7

0205416000

对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8

0205417000

对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9

0205418000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10

0205419000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11

0205420000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12

0205421000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13

0205422000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14

0205423000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15

0205424000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16

0205425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卫生健康委

17

0205426000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卫生健康委

18

0205427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19

0205428000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卫生健康委

20

0205429000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1

0205430000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2

0205431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3

0205432000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4

0205433000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5

0205434000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6

0205435000

对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7

0205436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8

0205437000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29

0205438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0

0205439000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1

0205440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2

0205441000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3

0205442000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4

0205443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5

0205444000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6

0205445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7

0205446000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8

0205447000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39

0205448000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40

0205449000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41

0205450000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42

0205451000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43

0205452000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44

0205453000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45

0205454000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46

0205455000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卫生健康委

47

0205456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卫生健康委

48

0205457000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卫生健康委

49

0205458000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卫生健康委

50

0205459000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卫生健康委

51

0205460000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卫生健康委

52

0206223000

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或者未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卫生健康委

53

0206224000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卫生健康委

54

0206225000

对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卫生健康委

55

0206226000

对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卫生健康委

56

02062270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卫生健康委

57

0206228000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卫生健康委

58

02062290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卫生健康委

59

0300269000

封存有关的材料和设备

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健康委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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