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终 止 决 定 书
〔2019〕澄行复第59号
申请人张安某,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吴山口。
委托代理人张道某,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张楼行政村张楼自然村。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交)决字[2019]第320281-22021274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