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41号)
发布日期:2019-06-20 16:58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41号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

被申请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5月5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和听证请求。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案不予听证。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1、本告知书与事实不符,既然是信息公开却在网上查不到与本案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书和强制执行文书。2、被申请人提供了受理通知书,没有提供结案和强制执行的案号。3、被申请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对张建法违法建筑的申请强制执行文书和被申请人向江阴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一、因机构改革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保留,其相关职责由新组建的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因此,原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现由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答复,答复主体适格。二、1、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并无不当。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要求获取的信息为:“澄土监罚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按照申请要求,于3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1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将法院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作为附件一并送达给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申请复议所提的理由及要求,不属于申请人于2月27日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获取的信息内容,因此,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同时,根据(2017)最高法行申4820号行政裁定书中的裁判精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的,则应当根据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形成的相应的信息资料,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材料,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应依法向办理有关具体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而不宜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中提出的理由及要求,不属于申请人于2月27日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获取的信息内容,也不宜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从行政机关获取该信息。2、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申请人出具了申请签收单。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日邮寄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1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澄土监罚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当日签收。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1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与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8)苏0281行审37号)一并寄送给申请人。4月26日,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签收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修订前)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原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管理职责由新组建的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故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适格的被申请人。2019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澄土监罚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通知书”,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1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且一并将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8)苏0281行审37号)公开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修订前)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说相关的裁定文书、强制执行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在其填写的《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并未提到,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提供,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另对申请人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因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无违法行为,对该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1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1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