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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38号)
发布日期:2019-06-20 16:5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38号

 

申请人夏某,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生,住江阴市浮桥家苑。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9931023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9931023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人行道左方来行人,因为事先被左前方车辆阻挡,不能看见,故正常行驶。2、人行道右方人员距斑马线远,而且该地点处于万达广场2号门,一直有人等车不是过马路行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19年4月17日10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7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江阴市人民西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执勤民警发现该行为后立即将申请人拦下,通过中队指挥室将申请人未停车让行的视频发送至民警手机上,然后向申请人出示该视频确认其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因申请人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避让”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开具了第32028119931023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2、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提出在行经人行横道时因视线被左前方车辆阻挡,不能看见有行人横过道路故正常行驶而未让行。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无论人行横道上有否行人机动车行驶经过时都必须减速,即便存在申请人视线被阻挡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能判断有无行人通过,都应减速或停车让行。而申请人还是保持正常行驶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法律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申请人还提出人行横道处万达广场2号门一直有人等车,不是过道路的行人,明显与事实不符,由当时监控视频显示在申请人行经人行横道时的确有行人在人行横道准备通过。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931023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7日10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7XXX小型轿车经过江阴市人民西路万达广场2号门路段时,未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被被申请人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2028119931023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于4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案中,2019年4月17日10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7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人民西路万达广场2号门路段时,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之规定,作出编号为32028119931023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被左前方车辆阻挡视线不能看见行人。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出右方人员距斑马线远,该地点一直有人等车不是过马路行人。本机关认为,监控录像显示申请人行经人行横道时,确有行人在人行横道准备通过,申请人的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931023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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