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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29号)
发布日期:2019-06-20 16:52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29号

 

申请人江阴市某机械厂。

投资人钱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凤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伟,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19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5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延期,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钱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江阴市某机械厂所在位置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韩家村XX号所在地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又申请人根据江阴市发改委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江阴市某机械厂所在位置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韩家村XX号所在地位置新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2018年11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企业钱某户反映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没有给予合法的信息公开答复,也没有给予公开任何材料。申请人不服,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阴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澄行复第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关于企业钱某户反映的情况说明》,责令其重新答复。3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钱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对该《说明》仍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申请人的厂房所在地已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应当有征收土地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案中,申请人的厂房位于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韩家村XX号,涉案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并且已被纳入到征收拆迁范围,根据被申请人的答复可知,该地块将用于进行梦东方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相关政府部门应当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非被申请人答复中所说的不存在涉案地块的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二、涉案地块用于旅游项目建设,必须有新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知,涉案地块用于梦东方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并且作为江苏省重点旅游项目,由梦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投资200亿。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之规定,如系合法征收,则必须有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并且根据江阴市发改委的信息公开答复函,该审批权限由被申请人行使。因此,涉案地块的立项批准文件应当存在,并由被申请人作出,应当由其公开。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征收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答复职权范围。2018年2月26日,江苏省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发布2018年省级重点旅游项目的通知》(苏旅规〔2018〕57号),确定了徐霞客梦东方旅游度假区等50个项目为省级年度重点旅游项目。该项目的土地征用公告由国土部门公示,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相关资料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申请人地块所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不属于此项目范围内的征地对象,如对土地征用问题不服,并要求申请公开“江阴市某机械厂所在位置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韩家村XX号所在地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江阴市某机械厂所在位置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韩家村XX号所在地位置新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等文件应另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咨询。2、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合法公开。“梦东方”一期建设项目搬迁的实施办法我们参照澄建〔2012〕12号《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合理合法,公正公开。综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和11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江阴市某机械厂所在位置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韩家村XX号所在地块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批准文件”和“江阴市某机械厂所在地块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韩家村XX号位置新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企业钱某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第一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月21日,本机关作出〔2018〕澄行复第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企业钱某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并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月20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3月28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钱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对该答复仍不服,于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企业钱某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2018〕澄行复第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修订前)第二十一条答复。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江阴市某机械厂所在位置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韩家村XX号所在地块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批准文件”和“江阴市某机械厂所在地块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韩家村XX号位置新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第一点和第三点均提及“梦东方”项目,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并未提及与“梦东方”有关的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第二点称申请人所在地块为集体土地,因此申请人不属于此项目范围内的征地对象,所以也不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材料。另外,被申请人的答复对象应是申请人,而非其法定代表人钱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明显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钱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责令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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