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4953 | 生成日期 | 2019-06-18 | 公开日期 | 2019-06-18 |
文件编号 | 澄住建规(2019)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建筑,监理,信用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阴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原《江阴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
关于印发《江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监理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江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2、《江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2019版)》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8日
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江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
附件1:
江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监理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考核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包括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监理现场行为(包括合同管理,对质量行为、安全行为、投资和进度控制等)进行量化考核所形成的信用分值。原则上每年分4个考核时段,即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
第四条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市住建局建设企业管理科和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工处)具体实施全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包括信用计分的核实、整理、汇总、公布等工作。市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监理企业信用日常扣分记录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信用评价分由基本信用计分、业绩和奖励计分、扣减计分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基本信用计分,最高80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根据监理企业在本市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进行的量化考核计分,由证照基本分和综合大检查基本分组成。
证照基本分,最高50分,指对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是否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是否按要求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最高30分,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进行考核计分。在考核时段内,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0%,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第七条 业绩和奖励计分,最高20分。是指在有效期内,按监理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数量(最高10分)和获得奖励情况(最高10分)分别进行量化信用加分。
考核中涉及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原则上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扣减计分,是指对监理企业在本市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信用扣分,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市监理企业须到市建工处领取初始信用分,其初始信用分为同类别、同等级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以及连续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市监理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信息录入与结果公布
第十条 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涉及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由企业负责自行录入、填报,并及时更新,同时向市住建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监理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录入。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综合考核工作结束后公布,原则上每年定期公布4次。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考核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根据监理企业考核时段内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值累计,生成季度信用综合评价分,并确定企业信用标识。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绿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且小于85分,为蓝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且小于70分,为黄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低于60分,为红色信用标识企业。
在考核时段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算其信用综合评价分,直接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聘用的监理执业人员,在工程监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超越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由于本企业监理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信用标识,在下一考核时段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绿色信用标识企业实行如下奖励机制:
1、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2、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蓝色信用标识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市住建局、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中,参评企业应具备蓝色信用标识。监理企业参与我市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具备绿色或蓝色信用标识。
(三)对黄色信用标识企业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并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4、不予参加本市各类评优活动;
5、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红色信用标识企业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暂停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2、责令企业开展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在我市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3、对红色信用标识企业,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且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
(五)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一票否决制度,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信用标识公布后,市住建局负责将结果抄告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工程监理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我市信用综合监管平台上录入的信息,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信用标识和计分情况。
监理企业如存在填报虚假信息骗取信用加分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参加该次信用综合评价的资格,并作信用降级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考核、公布等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职能部门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对日常信用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市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阴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原《江阴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澄住建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江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2019版)
江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构成表
序号 |
内容与分值 |
备注 |
|
一 |
1.基本信用计分 (最高80分) |
1.1基本证照基本分 (满分50分) |
详见表1 |
1.2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满分30分) |
详见表1 |
||
二 |
2.业绩和奖励计分 (最高20分) |
2.1 业绩计分(0~10分) |
详见表2 |
2.2 奖励计分(0~10分) |
详见表2 |
||
三 |
3.扣减计分 (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
3.1 重大事项扣分 |
详见表3 |
3.2 一般事项扣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3 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6分) |
详见表3 |
1、基本信用计分标准(最高80分)
序号 |
名称 |
分值 |
内容描述 |
备注 |
1.1 |
证照 基本分 |
50 |
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得39分;企业按要求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的,得10分;企业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得1 分。 |
对党的基层组织,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
1.2 |
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
30 |
在考核时段内,监理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0%,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
企业若未有项目参加综合大检查,该项得分计21分。 |
2、业绩和奖励计分标准(最高20分)
2.1 业绩计分(最高10分)
内容描述 |
有效期 |
备注 |
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计分: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10分。 |
24个月 |
1.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 2.“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
2.2奖励计分(最高10分)
奖项类别 |
序号 |
奖项内容 |
得分 |
有效期 |
备注 |
---|---|---|---|---|---|
行业表彰 |
2.2.1 |
受到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的行业协会表彰或者联合表彰、奖励 |
3 |
36个月 |
每项得3分 |
2.2.2 |
受到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的行业协会表彰或者联合表彰、奖励 |
2 |
24个月 |
每项得2分 |
|
2.2.3 |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的行业协会表彰或者联合表彰、奖励 |
1 |
12个月 |
每项得1分 |
|
2.2.4 |
受到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的行业协会表彰或者联合表彰、奖励 |
0.5 |
12个月 |
每项得0.5分 |
|
2.2.5 |
在特定镇(街道、园区)政府投资、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活动中,受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其建设管理部门表彰、奖励 |
0.3 |
6个月 |
每项得0.3分 |
|
监理示范工程 |
2.2.6 |
所监理项目获省级示范监理项目 |
3 |
24个月 |
每项得3分 |
2.2.7 |
所监理项目获市级示范监理项目 |
2 |
12个月 |
每项得2分 |
|
2.2.8 |
所监理项目获区(县)级示范监理项目 |
1 |
12个月 |
每项得1分 |
|
优质工程 |
2.2.9 |
所监理项目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奖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詹天佑工程奖) |
5 |
36个月 |
每项得5分 |
2.2.10 |
所监理项目获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 |
3 |
24个月 |
每项得3分 |
|
2.2.11 |
所监理项目获无锡市“太湖杯”优质工程奖 |
2 |
12个月 |
每项得2分 |
|
2.2.12 |
所监理项目获江阴市“暨阳杯”优质工程奖 |
1.5 |
12个月 |
每项得1.5分 |
|
党建 |
2.2.13 |
企业获省级先进党组织称号 |
2 |
24个月 |
|
2.2.14 |
企业获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 |
1 |
12个月 |
|
|
2.2.15 |
企业获区(县)级先进党组织称号 |
0.5 |
12个月 |
|
|
2.2.16 |
企业获镇(街道、园区)级先进党组织称号 |
0.2 |
12个月 |
|
|
守合同重信用 |
2.2.17 |
企业国家级政府“守合同、重信用”表彰 |
2 |
36个月 |
|
2.2.18 |
企业获省级政府“守合同、重信用”表彰 |
1.5 |
24个月 |
|
|
2.2.19 |
企业获市级政府“守合同、重信用”表彰 |
1 |
12个月 |
|
|
2.2.20 |
企业获区(县)级政府“守合同、重信用”表彰 |
0.5 |
12个月 |
|
|
通报表扬 |
2.2.2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 |
3 |
12个月 |
每次得3分 |
2.2.22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 |
2 |
12个月 |
每次得2分 |
|
2.2.23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 |
1.5 |
12个月 |
每次得1.5分 |
|
2.2.24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 |
1 |
12个月 |
每次得1分 |
说明:
1、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
2、获奖时间以表彰文件、通知、证书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3、扣减计分标准(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3.1重大事项扣分
序号 |
扣分 代码 |
分值 |
行为描述 |
有效期 |
备注 |
---|---|---|---|---|---|
3.1.1 |
ZD-01 |
1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12个月 |
每次扣1分,以处罚文件为依据 |
3.1.2 |
ZD-02 |
1 |
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 分,以司法部门判决文书为依据 |
3.1.3 |
ZD-03 |
2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2分,以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
3.1.4 |
ZD-04 |
2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条件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2分 |
3.1.5 |
ZD-05 |
2 |
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2分 |
3.1.6 |
ZD-06 |
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批准施工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7 |
ZD-07 |
1 |
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督促不力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8 |
ZD-08 |
1 |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或监理人员未进驻现场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9 |
ZD-09 |
3 |
企业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3分 |
3.1.10 |
ZD-10 |
2 |
企业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2分 |
3.1.11 |
ZD-11 |
1 |
企业被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2 |
ZD-12 |
5 |
被社会信用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
12个月 |
扣5分,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为依据 |
3.1.13 |
ZD-13 |
1 |
企业被招标投标监管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4 |
ZD-14 |
1 |
因发生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 |
3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5 |
ZD-15 |
1 |
无故缺席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业务培训或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 |
3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以上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处罚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时间以文件、通报等签发时间为准。
3.2一般事项扣分(有效期3个月)
序号 |
行为类别 |
扣分 代码 |
分值 |
行为描述 |
备注 |
---|---|---|---|---|---|
3.2.1 |
市场行为 |
SC-01 |
0.6/ 0.3 |
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同时承担超过3项工程监理任务的,或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同时承担两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问题,扣0.3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该问题,扣0.6分,下同 |
3.2.2 |
市场 行为 |
SC-02 |
0.6/ 0.3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同上 |
3.2.3 |
市场 行为 |
SC-03 |
0.6/ 0.3 |
监理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及时贯彻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未制定执业人员业务培训计划;执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业务培训的;信用评价资料上报不及时、虚报、瞒报的。 |
同上 |
3.2.4 |
市场 行为 |
SC-04 |
0.6/ 0.3 |
监理企业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相关资料的;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的、伪造业绩的。 |
同上 |
3.2.5 |
市场 行为 |
SC-05 |
0.6/ 0.3 |
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没有必备的测量设备、质量检测设备、交通设备、通讯设备及其它办公自动化设备,合同期内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 |
同上 |
3.2.6 |
市场 行为 |
SC-06 |
0.6/ 0.3 |
监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订立阴阳合同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
同上 |
3.2.7 |
市场 行为 |
SC-07 |
0.6/ 0.3 |
监理企业在参与项目招投标时,有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投标时,尚在其它在建项目从业的。 |
同上 |
3.2.8 |
市场 行为 |
SC-08 |
0.6/ 0.3 |
监理企业在参与项目招投标时,虚假恶意投诉的;依法应招标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擅自进场的。 |
同上 |
3.2.9 |
现场 行为 |
XC-01 |
0.6/ 0.3 |
监理企业未制定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未编制作业指导文件,未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的。 |
同上 |
3.2.10 |
现场 行为 |
XC-02 |
0.6/ 0.3 |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细则,定期召开会议等;监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签发开工令的;未能及时书面制止现场不符合开工条件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理项目现场或项目内业时,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
同上 |
3.2.11 |
现场 行为 |
XC-03 |
0.6/ 0.3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或者机构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挂名虚设、漏岗行为的;现场监理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
同上 |
3.2.12 |
现场 行为 |
XC-04 |
0.6/ 0.3 |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或者各类检查中发现不在岗,或者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离岗的(每人次)。 |
同上 |
3.2.13 |
现场 行为 |
XC-05 |
0.6/ 0.3 |
现场监理人员未能有效实行监理义务,履职尽责,给工程造成损失的;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同上 |
3.2.14 |
现场 行为 |
XC-06 |
0.6/ 0.3 |
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的;允许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的。 |
同上 |
3.2.15 |
现场 行为 |
XC-07 |
0.6/ 0.3 |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等,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
同上 |
3.2.16 |
现场 行为 |
XC-08 |
0.6/ 0.3 |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未按规定对总承包及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有效期、现场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进行审查的。 |
同上 |
3.2.17 |
现场 行为 |
XC-09 |
0.6/ 0.3 |
未对施工单位报送得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实验报告进行审验;未对施工单位报验的材料按照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及送样的。 |
同上 |
3.2.18 |
现场 行为 |
XC-10 |
0.6/ 0.3 |
未对施工测量结果进行复核;未按规定程序,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实体检测等质量报验进行复核审查的。 |
同上 |
3.2.19 |
现场 行为 |
XC-11 |
0.6/ 0.3 |
未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墙体屋面保温施工等实施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的。 |
同上 |
3.2.20 |
现场 行为 |
XC-12 |
0.6/ 0.3 |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等),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
同上 |
3.2.21 |
现场 行为 |
XC-13 |
0.6/ 0.3 |
未对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或监督整改不力的;未按要求撰写监理日志、月报,或记录内容的不及时,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符的;总监未定期审阅的。 |
同上 |
3.2.22 |
现场 行为 |
XC-14 |
0.6/ 0.3 |
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或者文明施工等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
同上 |
3.2.23 |
现场 行为 |
XC-15 |
0.6/ 0.3 |
施工现场不符合标准化要求,未设置围档、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未硬化、无扬尘控制等措施或场容场貌较差的。 |
同上 |
3.2.24 |
现场 行为 |
XC-16 |
0.6/ 0.3 |
未按规定审核施工阶段进度计划;对不符合总进度要求的,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
同上 |
3.2.25 |
现场 行为 |
XC-17 |
0.6/ 0.3 |
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监理合同的委托,进行工程计量支付监管。 |
同上 |
3.2.26 |
现场 行为 |
XC-18 |
0.6/ 0.3 |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的不齐全、不规范,分类不清晰的;或经查实,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 |
同上 |
注:解读链接: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9/07/03/7633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