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4954 | 生成日期 | 2019-06-18 | 公开日期 | 2019-06-18 |
文件编号 | 澄住建规(2019) 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建设,建筑,信用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江阴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
关于印发《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局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2、《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2019版)》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8日
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江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
附件1: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受市住建局委托,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工处)具体实施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包括信用计分的核实、整理、汇总、公布等工作。市住建局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日常计分记录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证照基本分,最高50分,指对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以及是否办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最高30分,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在考核时段内,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0%,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考核中涉及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原则上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扣分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职能部门不得将建筑业企业信用扣分替代对其的处罚、处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以及连续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信息录入与结果公布
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录入。
第四章 信用考核成果运用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绿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且小于85分,为蓝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且小于70分,为黄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低于60分,为红色信用标识企业。
在考核时段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算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直接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未通过的;
(二)企业工商登记年检不合格的;
(三)企业自身管理存在严重疏忽,导致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并酿成恶性事件的;
(五)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一)对绿色信用标识企业以激励和预警并重,实行如下奖励机制:
1、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2、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蓝色信用标识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市住建局、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中,参评企业应具备蓝色信用标识。
(三)对黄色信用标识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并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4、不予参加本市各类评优活动;
5、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红色信用标识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暂停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2、责令企业开展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在我市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3、对红色信用标识企业,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且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
(五)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一票否决制度,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如存在填报虚假信息骗取信用加分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该次信用综合评价的资格,并作信用降级处理。
第六章 附则
附件2: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2019版)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构成表
序号 |
内容与分值 |
备注 |
|
一 |
1、基本信用计分 (最高80分) |
1.1证照基本分(满分50分) |
详见表1 |
1.2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满分30分) |
详见表1 |
||
二 |
2、业绩和奖励计分 (最高20分) |
2.1 业绩计分(0~10分) |
详见表2 |
2.2 奖励计分(0~10分) |
详见表2 |
||
三 |
3、扣减计分 (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
3.1 重大事项扣分 |
详见表3 |
3.2 一般事项扣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3 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6分) |
详见表3 |
1、基本信用计分标准(最高80分)
序号 |
名称 |
分值 |
内容描述 |
备注 |
1.1 |
证照 基本分 |
50 |
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39分;企业办理《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按时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的,得10分;企业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得1 分。 |
对党的基层组织,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
1.2 |
综合大检查 基本分 |
30 |
在考核时段内,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0%,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
企业若未有项目参加综合大检查,该项得分计21分。 |
2、业绩和奖励计分标准(最高20分)
2.1业绩计分(最高10分)
序号 |
名称 |
内容描述 |
有效期 |
2.1.1 |
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计分 |
每个项目得 0.5 分,最高得 5 分。 |
24个月 |
2.2.2 |
承建的工程项目规模计分 |
对建筑工程: 累计 2000 万元得 0.5 分(不足 2000 万按 2000 万元计算、 超过 2000 万元不足 4000 万元按4000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最高得 5 分; 对市政公用工程: 累计 500 万元得 0.5 分(不足 500 万按 500 万元计算、超过 500万元不足 1000 万元按 1000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 5 分。 |
24个月 |
说明:
1、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其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
2、工程规模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时间节点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计算;
3、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按企业参评的资质计算业绩分,不累加;
4、“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2.2奖励计分(最高10分)
序号 |
奖项内容 |
得分 |
有效期 |
备注 |
---|---|---|---|---|
2.2.1 |
省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的 |
2 |
24个月 |
|
2.2.2 |
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的 |
1 |
12个月 |
|
2.2.3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优秀党(总)支部 |
0.5 |
12个月 |
|
2.2.4 |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5 |
36个月 |
每项得 5 分,参建的减半得分 |
2.2.5 |
全国建筑装饰奖 |
4 |
24个月 |
|
2.2.6 |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
3 |
24个月 |
每项得 3 分,参建的减半得分 |
2.2.7 |
无锡市优质工程奖“太湖杯” |
2 |
12个月 |
每项得2 分,参建的减半得分 |
2.2.8 |
江阴市优质工程奖“暨阳杯” |
1.5 |
12个月 |
每项得1.5分,参建的得0.5分 |
2.2.9 |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二星、三星) |
2 |
12个月 |
每项得 2分 |
2.2.10 |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一星) |
1 |
12个月 |
每项得 1分 |
2.2.11 |
无锡市级标化工地 |
1 |
12个月 |
每项得 1分 |
2.2.12 |
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
2 |
12个月 |
每项得 2分 |
2.2.13 |
无锡市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
1 |
12个月 |
每项得 1分 |
2.2.14 |
江阴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
0.5 |
12个月 |
每项得 0.5分 |
2.2.15 |
无锡市优质结构奖 |
1 |
12个月 |
每项得 1分 |
2.2.16 |
江阴市优质结构奖 |
0.5 |
12个月 |
每项得 0.5分 |
2.2.17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优秀科技成果” 奖 |
1 |
12个月 |
|
2.2.18 |
无锡市科技进步奖 |
1 |
12个月 |
|
2.2.19 |
江阴市科技进步奖 |
0.5 |
12个月 |
|
2.2.20 |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
3 |
36个月 |
|
2.2.21 |
无锡市市长质量奖 |
2 |
24个月 |
|
2.2.22 |
无锡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
2 |
12个月 |
|
2.2.23 |
江阴市市长质量奖 |
1 |
12个月 |
|
2.2.24 |
江苏省建筑业“优秀企业”、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 |
2 |
12个月 |
|
2.2.2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 |
3 |
12个月 |
每次得3分 |
2.2.26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 |
2 |
12个月 |
每次得2分 |
2.2.27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 |
1.5 |
12个月 |
每次得1.5分 |
2.2.28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 |
1 |
12个月 |
每次得1分 |
2.2.29 |
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1 |
12个月 |
每项得 1分 |
2.2.30 |
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0.5 |
12个月 |
每项得0.5分 |
2.2.31 |
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 |
2 |
24个月 |
每项得 2分 |
2.2.32 |
江苏省省级工法、省级QC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
1 |
12个月 |
每项得 1分 |
2.2.33 |
发明专利 |
1 |
12个月 |
每项得 1分 |
2.2.34 |
无锡市市级QC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
0.5 |
12个月 |
每项得 0.5分 |
2.2.35 |
配合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国现场观摩会 |
3 |
12个月 |
每次得3分 |
2.2.36 |
配合江苏省、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省现场观摩会 |
2 |
12个月 |
每次得2分 |
2.2.37 |
配合无锡市、江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市现场观摩会 |
1 |
12个月 |
每次得1分 |
2.2.38 |
参与标准、定额编制且已发布的单位 |
1 |
12个月 |
|
2.2.39 |
本地企业新获得特级资质 |
3 |
24个月 |
|
2.2.40 |
无锡市建筑业产值总承包前10名 |
1.5 |
12个月 |
|
2.2.41 |
无锡市建筑业外出施工优秀企业表彰评价 |
1 |
12个月 |
|
2.2.42 |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优秀企业 |
1 |
12个月 |
|
2.2.43 |
无锡市、江阴市建筑行业协会优秀企业 |
0.5 |
12个月 |
|
2.2.44 |
根据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获得表彰的 |
1 |
12个月 |
本项得分封顶2分 |
2.2.45 |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 |
1 |
12个月 |
本项得分封顶2分 |
2.2.46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 |
0.5 |
12个月 |
|
2.2.47 |
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
3 |
36个月 |
|
2.2.48 |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
2 |
24个月 |
|
2.2.49 |
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
1 |
12个月 |
|
2.2.50 |
江苏省安康杯 |
1 |
24个月 |
|
说明:
1、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
2、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获奖按企业参评的资质计算奖励分,不累加;
3、获奖时间以表彰文件、通知、证书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4、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缴纳社保人数超过50人*年加1分,超过100人*年加2分,超过200人*年加3分,每年度由企业按照相应的社保缴纳凭证申报1次,有效期1年。
3、扣减计分标准(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3.1重大事项扣分
序号 |
扣分 代码 |
扣分 分值 |
行为描述 |
有效期 |
备注 |
---|---|---|---|---|---|
3.1.1 |
ZD-01 |
1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3个月 |
每次扣1分,以处罚文件为依据 |
3.1.2 |
ZD-02 |
1 |
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 分,以司法部门判决文书为依据 |
3.1.3 |
ZD-03 |
10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赴京上访群体事件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0分,以相关通报或信访记录为依据 |
3.1.4 |
ZD-04 |
5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赴无锡市、省上访群体事件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5分,以相关通报或信访记录为依据 |
3.1.5 |
ZD-05 |
3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赴江阴市上访群体事件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3分,以相关通报或信访记录为依据 |
3.1.6 |
ZD-06 |
2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
12个月 |
每一起扣2 分,以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
3.1.7 |
ZD-07 |
3 |
企业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3分 |
3.1.8 |
ZD-08 |
2 |
企业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2分 |
3.1.9 |
ZD-09 |
1 |
企业被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0 |
ZD-10 |
5 |
被社会信用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
12个月 |
扣5分,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为依据 |
3.1.11 |
ZD-11 |
1 |
企业被招标投标监管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2 |
ZD-12 |
1 |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拒不改正的。 |
6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3 |
ZD-13 |
1 |
因发生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 |
3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4 |
ZD-14 |
1 |
无故缺席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业务培训或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 |
3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5 |
ZD-15 |
1 |
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向农民工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 |
3个月 |
每一起扣1 分 |
3.1.16 |
ZD-16 |
1 |
不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或处置不力的。 |
3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7 |
ZD-17 |
1 |
因工地扬尘控制不力,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3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以上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处罚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时间以文件、通报等签发时间为准。
3.2一般事项扣分(有效期3个月)
序号 |
行为类别 |
扣分 代码 |
扣分 分值 |
行为描述 |
备注 |
---|---|---|---|---|---|
3.2.1 |
企业管理 |
QY-01 |
0.6/ 0.3 |
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或提供虚假业绩、授权证明材料的。 |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问题,扣0.3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该问题,扣0.6分,下同 |
3.2.2 |
企业管理 |
QY-02 |
0.6/ 0.3 |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工程肢解后,全部或分别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
同上 |
3.2.3 |
企业管理 |
QY-03 |
0.6/ 0.3 |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施工以及分包企业或个人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
同上 |
3.2.4 |
企业管理 |
QY-04 |
0.6/ 0.3 |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但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
同上 |
3.2.5 |
企业管理 |
QY-05 |
0.6/ 0.3 |
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信息变更(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等)的。 |
同上 |
3.2.6 |
现场管理 |
XC-01 |
0.6/ 0.3 |
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见证)手续的。 |
同上 |
3.2.7 |
现场管理 |
XC-02 |
0.6/ 0.3 |
施工现场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 号)文的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人员未建立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同上 |
3.2.8 |
现场管理 |
XC-03 |
0.6/ 0.3 |
项目部未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劳务企业(如使用)、劳务负责人(如使用)、工种负责人、班组长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或未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和相关投诉电话的。 |
同上 |
3.2.9 |
现场管理 |
XC-04 |
0.6/ 0.3 |
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
同上 |
3.2.10 |
现场管理 |
XC-05 |
0.6/ 0.3 |
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
同上 |
3.2.11 |
现场管理 |
XC-06 |
0.6/ 0.3 |
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或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 |
同上 |
3.2.12 |
现场管理 |
XC-07 |
0.6/ 0.3 |
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民工考勤、工资发放等相关用工制度不完善的。 |
同上 |
3.2.13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1 |
0.6/ 0.3 |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
同上 |
3.2.14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2 |
0.6/ 0.3 |
未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未能有效落实质量责任或对分包企业管理责任不到位的。 |
同上 |
3.2.15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3 |
0.6/ 0.3 |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工序检验或隐蔽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与实物不同步的。 |
同上 |
3.2.16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4 |
0.6/ 0.3 |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或材料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
同上 |
3.2.17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5 |
0.6/ 0.3 |
未按施工图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同上 |
3.2.18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6 |
0.6/ 0.3 |
对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
同上 |
3.2.19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7 |
0.6/ 0.3 |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未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 |
同上 |
3.2.20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8 |
0.6/ 0.3 |
项目经理未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验收的。 |
同上 |
3.2.21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9 |
0.6/ 0.3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同上 |
3.2.22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1 |
0.6/ 0.3 |
未制订和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并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 |
同上 |
3.2.23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2 |
0.6/ 0.3 |
项目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的。 |
同上 |
3.2.24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3 |
0.6/ 0.3 |
企业和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安全资料不齐全或未如实反映施工实际状态的。 |
同上 |
3.2.25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4 |
0.6/ 0.3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方案并实施,或专项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的。 |
同上 |
3.2.26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5 |
0.6/ 0.3 |
对安全监督机构、监理企业发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对发出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
同上 |
3.2.27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6 |
0.6/ 0.3 |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仍然使用的。 |
同上 |
3.2.28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7 |
0.6/ 0.3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相关标准,宿舍内用电线路乱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宿舍、办公用房等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
同上 |
3.2.29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8 |
0.6/ 0.3 |
施工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 |
同上 |
3.2.30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9 |
0.6/ 0.3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
同上 |
3.2.31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10 |
0.6/ 0.3 |
施工现场不符合标准化、扬尘管控要求,围挡设置、道路硬化、裸土物料覆盖、车辆冲洗、晒水清扫保洁、密闭运输等措施不力,或场容场貌较差的。 |
同上 |
3.2.32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11 |
0.6/ 0.3 |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同上 |
注:解读链接: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9/07/03/7633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