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935/2018-00047 | 生成日期 | 2019-06-07 | 公开日期 | 2019-06-07 |
文件编号 | 无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级) | 司法 | 关键词 | 法制,程序,廉政建设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以外的司法行政工作信息都必须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其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分开可公开的内容。
2、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
4、坚持“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江阴市司法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蒋万春(局长)
副组长:彭松波(副局长)
唐卫娟(副局长)
梅士强(副局长)
韩映红(依法治市专职副主任)
成 员:陆梦舒(办公室主任)
蒋宁静(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殷苏媛清(依法治市工作科科长)
雒军庆(行政复议和应诉科科长)
赵 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
宋陈诚(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
熊年俊(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
高 峰(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钱晨语(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
陆雪清(律师工作科科长)
陈 勇(政工科科长)
蒋 颜(公证处负责人)
韩映红副主任具体分管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顾培具体负责党政集群网站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政务新媒体,梅湖冰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工作。
三、公开范围
凡涉及司法行政行为管理的职能、职责、权限、政策、法律、法规、办理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项目、各类收费标准及依据,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四、上报流程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即局各职能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拟制公文时明确公开属性,组织召开会议前也要明确公开属性)
2、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3、由信息产生机构的主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4、经分管副局长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分类
1、主动公开信息。信息产生机构要在5日内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10日内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特殊原因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日。
2、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申请公开。
(1)当场公开。能现场决定公开的,受理人员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
(2)时限内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首先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及时转交对应科室信息申报人员,信息申报人员5日内上报回复,受理人员15个工作日回复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不予公开。信息申报人员接受申请后,要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1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
六、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局长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各科室须明确一名政府信息公开上报人员,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内容的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把好公开内容初审关。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和全面,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七、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信息产生机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需要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信息产生机构要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
八、考核制度
1、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须对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述职;
3、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九、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