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2119 | 生成日期 | 2019-06-06 | 公开日期 | 2019-06-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机关事务 | 关键词 | 机关,文件,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案例学习(第一期)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案例学习
(第一期)
政策法规科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9日,无锡市规划局向世茂公司核发了建字第32020120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世茂公司在无锡市火车站北区地块,锡澄路与锡沪路交叉口东南侧开发建设商业、居住、交通综合用房及配套用房10号、11号楼,建设规模146300平方米。
2014年1月,梨庄地块内未拆迁住户陆续向无锡市规划局信访反映上述许可建设项目对其居住的房屋造成了日照采光影响,并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世茂公司未对上述受影响的房屋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无锡市规划局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事实证据不足,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2015年7月9日,一审判决:确认无锡市规划局核发建字第32020120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同时,法院认为:若判决撤销该规划许可行为,将使已购买10号、11号楼商品房业主及其家庭人员的群体利益受损,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故保留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效力不予撤销。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材料,也是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无锡市规划局违反上述国家强制性规定,在材料缺失的情况下,核发了许可证,导致了案件败诉。
同时,因无锡市规划局被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后,又被涉及采光权影响的三十二户居民群体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职能划转后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又另行被二十二户居民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从一审、二审一直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处理时间长达四五年,耗费了大量的政府行政资源。
各审批职能科室在核发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业务法律、法规学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认真、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时通过法定程序,方可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如果违规核发行政许可,一方面对审批人员个人存在渎职的风险,另一方面对我局在行政诉讼中会带来败诉的风险,甚至会引起巨额行政赔偿。
裁判文书链接:
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鸿基、钟建宇等与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