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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携犬进入江阴绿道行为开展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5-22 09:26

为维护江阴绿道良好秩序,根据《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江阴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就对携犬进入江阴绿道行为开展整治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1.除盲人、肢体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犬进入江阴绿道。

2.违反规定携犬进入江阴绿道的,城管部门依据《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依据《江阴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将养犬违法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请养犬人自觉遵守江阴绿道管理规定,依法文明养犬,共同维护江阴绿道环境。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江阴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1日

 

【法律规定】

1.《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类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识。”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2.《江阴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第十四条规定,“各类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识。”

3.《江阴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犬类登记电子档案,载明下列事项:(六)因养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而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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