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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32号)
发布日期:2019-05-14 14:38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32号

 

申请人嵇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生,住江阴市碧桂园白鹭湾。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2800195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2800195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4月12日14时50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苏J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江阴金童路白鹭湾碧桂园小区门口地段由西向东左转弯过程中,车辆跨过了黄实分界时,被由南向北行驶的顾某驾驶车牌号为苏BXXX的小型轿车骑压黄实分界线左前部撞向了申请人的车尾,申请人对此次事故单方处罚壹佰元、记3分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19年4月12日14时50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J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江阴市金童路白鹭湾碧桂园小区门口由西向东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左后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XXX的小型轿车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明。4月13日,申请人来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罚,因申请人实施的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机动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该车“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开具了第320281-12800195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表示异议并拒绝签名,民警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申请人拒绝签名的事实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2、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虽提出行政复议但并未说明对处罚的异议理由,其陈述反而承认了存在转弯不避让直行车的违法事实,另申请书中提出对其驾驶证扣记3分的问题,因驾驶证积分不属于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列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800195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14时50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J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江阴市金童路白鹭湾碧桂园小区门口由西向东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左后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XXX的小型轿车左前部相撞。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是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于4月13日作出编号为320281-12800195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本案中,2019年4月12日14时50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J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江阴市金童路白鹭湾碧桂园小区门口由西向东左转弯过程中,由于转弯车辆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其车辆左后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XXX的小型轿车左前部相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800195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对方车辆骑压了黄实线,不应申请人单方被罚。本机关认为,对方车辆是否存在违法事实不影响申请人违法事实的存在,且本案的审查范围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申请人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800195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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