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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19号)
发布日期:2019-05-14 14:37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19号

 

申请人章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编号为澄市监告字〔2019〕19第0312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此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在某屋零食铺处购买的日本进口食品狮王护齿糖是日本核辐射地区生产的,具体生产地址揭开中文标签后即可看见制造所:福岛县……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并没有依法查证涉案产品的进口食品原产地证明,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卫检证明,该批次产品海关进关凭证等相关的证明性文件,就草率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懒政不作为,给共产党和政府执法单位造成严重的负面形象。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零食铺的投诉举报材料。经过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某零食铺被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属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的情形。被申请人于3月12日作出澄市监告字〔2019〕19第0312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3月8日对某零食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的“狮王8味碳酸糖”和“Kracie甜点造型手工糖”,发现了名为“Kracie寿司造型手工糖”、“Kracie甜甜圈造型手工糖”。某零食铺现场未能提供“狮王8味碳酸糖”的进货单和入境资料证明。3月11日被申请人对某零食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狮王8味碳酸糖”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进货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打印件。被申请人认为某零食铺销售的涉案产品“狮王8味碳酸糖”是从正规途径进货的,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也说明了涉案产品“狮王8味碳酸糖”是从正规途径入境的, 基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公信力,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狮王8味碳酸糖”并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狮王8味碳酸糖”是日本核辐射福岛县生产的,被申请人认为并无任何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某零食铺被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2、申请人提出涉案产品“狮王8味碳酸糖”具体生产地址揭开中文标签后即可看见制造所:福岛县……等相关信息,因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仅提供产品外包装照片,没有显示“制造所:福岛县”的字样,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涉案产品“狮王8味碳酸糖”,尚无证据可以证明存在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如果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某零食铺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被申请人将依法立案处理。3、根据澄市监告字〔2019〕19第0312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可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已经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已处理完毕,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只是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该告知行为未给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身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就该告知行为并无诉权。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称某零食铺销售的“狮王8味碳酸糖”和“Kracie甜点造型手工糖”是日本核辐射地区福岛县生产的。3月8日,被申请人对某零食铺进行了现场检查,某零食铺提供了“Kracie甜点造型手工糖”的进货单、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书(英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3月11日被申请人对某零食铺进行询问调查,某零食铺提供了“狮王8味碳酸糖”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澄市监告字〔2019〕19第03121号),认为申请人投诉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案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某零食铺销售的“狮王8味碳酸糖”和“Kracie甜点造型手工糖”是日本核辐射地区福岛县生产的,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零售商某零食铺提供了涉案商品的进货单据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分别为118000008547363001、118000008273172001),根据证据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并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决定不予立案,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当。从本案执法程序而言,2019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3月8日起即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3月12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澄市监告字(〔2019〕19第03121号),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告字〔2019〕19第0312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告字〔2019〕19第0312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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