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1816 | 生成日期 | 2019-04-12 | 公开日期 | 2019-04-16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周庄镇政府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基建,工程,通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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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周庄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周庄镇人民政府文件
周政发〔2019〕33号
关于印发《周庄镇政府性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街办),镇机关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周庄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到位。
周庄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周庄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范化建设管理要求,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作效能和党风廉政建设,筑牢制度堤坝,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1.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审计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产管理、项目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审计、采购、供应等相关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的水利、农业建设项目由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政府性投资额30万元(不含)以下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性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制定建设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制度。由各主管部门以“民生优先、保障重点、积极稳妥、量入为出”为原则,申报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拟建项目,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进行初审,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列入建设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初人代会民生实事工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填写立项审批表,分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涉及百姓安全隐患、中央省市明令要求整改、气候灾害抢修等确实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提交建设项目专项申请,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方能办理项目立项申请;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须经镇长办公会议商定。
第九条 零星修补、突击维护及抢修单项投资额5万元(不含)以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后实施,竣工验收后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审计;零星修补、突击维护及抢修单项投资额5万元(含)以上项目填写立项审批表,并办理相应的招标手续。
第十条 严格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前期方案设计、图纸设计、项目概算、环境影响评价、通行(航)影响评价、用地预审、项目规划要点、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图审图、质监、安监、建设施工许可、消防审核等前期建设手续,并按建设项目“谁组织、谁实施、谁负责、谁办理”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设计各阶段须进行限额设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建设项目图纸预算如超过项目立项总概算的10%,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申报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批,追加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应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必须进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招标项目,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提供财力证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审批表》,呈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江阴市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表》,呈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在招投标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随意纳入临时突击性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负责招投标的组织落实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建设项目招标登记表》内的招标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三)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四)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邀请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五)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询价直接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人民币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人民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由建设局委托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所有项目招标评标人员必须是江苏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江阴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
第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局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有关规定负责起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保证等事项,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工期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应准确清晰。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负责落实合同签订手续,标的3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生效,标的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由项目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六条 所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中介、施工、咨询、监理、检测、审计、采购、供货、服务等合同都应提交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根据合同信息负责录入“工程项目合同及资金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进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全面组织与主持建设项目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管理及统筹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理和现场管理制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要求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项目监理合同,负责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考核。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建设项目预算控制造价,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确需变更的应按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后实施。
项目变更实行逐级限额授权审批,项目变更增加单项预算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监理、跟踪审计和施工单位现场定案办理签证;项目变更增加单项预算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施工单位应填写《镇财政投资项目变更增加项目申请单》,并附变更依据、变更方案、变更预算、变更影像等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监理、跟踪审计和施工单位现场核实会签;项目变更增加单项预算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须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项目变更增加单项预算3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镇长办公会议商定,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进行追加合同款及备案。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须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项目变更增加单项预算30万元(含)以上的且超过合同价10%,须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变更增加手续及相关证明资料,由施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不得无故拖延提交,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结算审计前仍没提交,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出具《建设项目工程款暂停支付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向市党风政风监督室申报的镇监察建设项目,由纪检监察室全面、全过程跟踪监督建设项目。并填写《行政监察立项申报表》《行政监察结项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施工完成后,根据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先自检,监理单位再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必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成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能通过验收的,整改后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委托监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当日,监理单位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监理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监理报告信息做好建设项目质量跟踪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投资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投资额3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投资额4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四个月内将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投资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六个月内将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施工单位逾期不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抄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暂停相关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计划安排,并对施工单位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催审停款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资料归档制度。建设、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单位按各自职责整理工程资料,资料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施工过程、监理、竣工图、竣工验收等文件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对档案资料进行统一归档。如需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的,同时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单位。
第五章 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隐蔽工程量多及技术复杂性大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对项目变更、材料设备采购、施工方案确定等环节,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要求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跟踪审计单位,并签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合同。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对跟踪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凡委托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跟踪审计单位须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提交《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根据审计报告信息做好建设项目合同造价超额预警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有签证资料必须报送原件。其中,结算送审价超过合同价20%的,施工单位必须另附主要情况说明。结算资料必须经项目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送审;超过合同价50%以上的,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送审。结算资料送审后,未经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资料不得补充、调整,各审计中介机构不得接收由施工单位直接提供的补充结算资料。
第三十条 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内容包括:申请、立项表、招标登记表、预算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书、设计变更、变更增加批复、会议纪要、竣工图、现场签证、原始记录、影像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等。
第三十一条 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齐全性、真实性、时效性初步审核,并委托相应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定案前审计中介机构应向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提交初步审核书面情况汇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应根据审计中介机构审核进程,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定案,如初审审定价超过合同价20%以上至50%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审计定案;初审审定价超过合同价50%以上的建设项目审计,由主要领导负责召集相关领导和部门组织项目审计定案。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核减额超过10%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作出书面解释,超过10%的全部审核咨询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由纪检监察室、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选择委托其他审计中介机构,在已完成初审的结算项目中,按3%—5%比例抽取复审项目。初审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核对一致、双方办理确认手续后,开始复审工作。复审核减率超过3%,未超过5%的,超出部分的复审费用由初审中介机构承担;超过5%的,初审中介机构除承担全部复审费用外,取消其委托资格。初审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其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建设项目核算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依据《工程项目合同及资金管理系统》内的工程项目名录支付工程款,不在系统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
第三十六条 严格财经纪律。付款时,施工单位要及时提供正规的单位票据。付款支付给与之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
第七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批复30日内向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资产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移交。资产登记申报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产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项目资产。
第四十条 资产的出让、出租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行评估、公开拍卖、拍租。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周庄镇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1.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资金活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2.建设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及项目实施中各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现场巡查力度,发现施工单位(或中介咨询服务等单位)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行贿受贿等违反廉政规定的;有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其依法处理,并纳入建设领域“黑名单”,禁止其进入建设工程市场从事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每年由镇人大选取重点项目,邀请人大代表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视察及相关事宜进行检查、质询、提议、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每年向镇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向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政府每年向党委、人大报告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监管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周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周政发〔2018〕27号《周庄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后施行。
周庄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