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终 止 决 定 书
〔2019〕澄行复第35号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93年6月22日生,住无锡市惠山区复地公园城。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9307968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