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2473 | 生成日期 | 2019-04-11 | 公开日期 | 2019-04-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机关事务 | 关键词 | 机关,文件,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直观了解《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现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1、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适应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江阴集成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乡功能,改善营商环境,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2、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有《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国务院文件;《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关于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单位业务操作的规定》(澄财综〔2008〕3号)等规范性文件。
3、《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答:凡在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意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主体?
答:《实施意见》明确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答:各街道、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非住宅、普通住宅商品房(含自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各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个人住宅(沿街建筑除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环节?
答: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向市行政审批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根据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向市行政审批局足额交纳配套费。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征规定?
答: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前,向市行政审批局足额交纳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的配套费。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
答:1.行政机关和部队(军用)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项目,免征配套费。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3.从2004年2月1日起,农民经批准在建制镇(街)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自住性质住房,免征配套费。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可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程序?
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并附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经开发区、镇(街道)同意,送市行政审批局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批,审批同意的,市行政审批局方可办理减免。
10、《实施意见》的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1日起执行,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日期在2019年5月11日之后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政策文件关联阅读:《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9/04/30/7198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