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2473 生成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机关事务 关键词 机关,文件,行政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直观了解《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现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1、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适应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江阴集成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乡功能,改善营商环境,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2、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有《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国务院文件;《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关于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单位业务操作的规定》(澄财综〔2008〕3号)等规范性文件。

  3、《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答:凡在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意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主体?

  答:《实施意见》明确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答:各街道、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非住宅、普通住宅商品房(含自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各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个人住宅(沿街建筑除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环节?

  答: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向市行政审批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根据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向市行政审批局足额交纳配套费。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征规定?

  答: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前,向市行政审批局足额交纳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的配套费。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

  答:1.行政机关和部队(军用)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项目,免征配套费。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3.从2004年2月1日起,农民经批准在建制镇(街)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自住性质住房,免征配套费。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可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程序?

  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并附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经开发区、镇(街道)同意,送市行政审批局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批,审批同意的,市行政审批局方可办理减免。

  10、《实施意见》的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1日起执行,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日期在2019年5月11日之后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政策文件关联阅读:《关于江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意见》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9/04/30/719848.shtml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