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47号
余某:
你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江阴市澄江街道。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二条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你在申请书中要求“确认1965年8月3日未办调动手续,仅将部队档案寄往于田县人委违法;确认1972年12月31日由镇民政助理出具的临时工介绍信违法并篡改县公、检、法司法裁定违法无效”,皆已超出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