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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9〕澄行复不字第46号)
发布日期:2019-04-30 14:27

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澄行复不字第46号

 

余某:

你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当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月26日收到你的补正材料。经审查,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五项请求,分别是“确认1972年7月24日未送达行政文书给当事人直接给公、检、法军管会办准迁手续违法;确认2001年7月31日以信访复函顶替书面答复违法;确认2001年、2005年两次行政诉讼中顶包举证违法;确认2006年11月行政为延用99年退休批表进行欺诈,并谎称没有法律文书至今未送到违法;确认2019年3月11日《不再受理告知书》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前四项请求,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二条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皆已超出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对于第五条请求,本机关认为:澄人设信〔2019〕12号《不再受理告知书》属于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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