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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9〕澄行复不字第43号)
发布日期:2019-04-30 14:24

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澄行复不字第43号

 

余某:

你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当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月26日收到你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你在申请书中提出对《房屋回迁补偿协议》不服,将江阴市澄江街道列为被申请人,但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江阴市澄江街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不能证明该机关对你做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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