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终 止 决 定 书
〔2019〕澄行复第31号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负责人陈俊虎,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