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4930 | 生成日期 | 2019-03-18 | 公开日期 | 2019-03-18 |
文件编号 | 澄住建〔2019〕2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解读链接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建设,建筑,农村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8日
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农村住房建设
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7〕36号)、《江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试点方案》(澄农建〔201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发展村庄新建、翻建、改(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规划发展村庄包括“重点村”、“特色村”、“重点(特色)村”。
第四条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居民,享有宅基地建房申请权。
第五条 按照“先试后推”的思路,稳妥推进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2019年应全面启动新一批自然村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试点村基本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任务,其他规划发展村庄有序推开;到2025年所有规划发展村庄的农村住房建设改造初具形态。
第二章 严格规划管控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赋权各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
第八条 试点村庄如不是规划发展村庄,应在完成规划修编任务后再启动农民房屋翻建工作。
第九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纳入村规民约后,再向市政府报批。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 农村居民房屋翻建必须在规划发展村庄进行,一般村的农村居民需要翻建房屋的,应异地新建到规划发展村庄。
第十一条 试点村异地新建的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规范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优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鼓励一般村整村拆建至规划发展村庄,整体推进村庄的复垦复耕,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十三条 坚持一户一宅、建新必须拆旧。原农村居民存在一户多宅的,应归并成一宅。
第十四条 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单户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50平方米,鼓励联排户型。
第十五条 对有扩建需求、已完成建设规划的规划发展村庄,抓住用地规划修编窗口调整期,在2019年底前将农房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位(俗称红区)。
第十六条 镇(街)根据年度用地需求,由资源规划部门上报办理农户建房“农转用”审批手续,将扩建地块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拟撤并村庄上的留根户不再安排宅基地,原则上在保障其合法持有者或继承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施宅基地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规划发展村庄因村内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迁建的农户,或拟撤并一般村内的农户,若无异地新建意愿的,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基础上,可选择经济补偿、实物分配等方式自愿退出宅基地。
第四章 规范建房管理
第十九条 农房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土地许可、规划许可、定位放线、基槽验线、施工监管、综合验收等建设程序与管理环节。
第二十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图集,供镇(街)、试点村和建房户选用。
第二十一条 房型由镇(街)、村统一设计,统一提供,供翻建房屋的农村居民选择。
第二十二条 规划发展村庄建设区域内按村庄建设规划应完善配套道路、绿化、管网、医务、文体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规划发展村庄在扩建区内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多层公寓房,用于宅基地的有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寓房可由属地政府代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用地报批按农户建房形式报省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办理相应的规划、建设手续。
第五章 实施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纳入试点的村异地新建的按照每户5万元的标准予以村集体专项奖补,镇(街)也要配套奖励,专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试点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鼓励镇(街)结合本地资源条件和操作实际,充分发挥各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资金效能,完善挂钩指标统筹调剂使用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有偿交易,有偿交易获得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村住房改造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划发展村庄的幼儿园、超市、菜场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突出农村住房建设的特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按优惠价收取,能返还的税收一律返还,尽可能降低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十九条 鼓励农商行、农行等金融机构以“整村营销、上门服务”等方式,对有信贷需求的农户提供便利、低成本的信贷服务。
第三十条 整村实行先拆后建的,由各镇(街)财政承担过渡费(具体办法由镇街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新增扩建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用于本行政村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建房,对原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行政村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或支付流转费用,流转价格不低于市政府土地流转指导价。
第三十二条 在规划发展村庄异地新建住宅的农户,原宅基地由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复垦和土地权属调整,形成增减挂钩指标,须先归还省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多余指标全部返还到所在行政村,用于规划发展村庄建设。
第六章 强化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发生。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是本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镇(街)建设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建管员,配合镇(街)建设部门加强本村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管理服务、巡视检查和各类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镇(街)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注:解读链接: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9/03/18/8272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