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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江阴:市场监管局发布2018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9/03/12

2018年,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不断规范辖区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某保健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7年底,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保健食品企业忽悠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并且对保健食品宣传得很神奇,能够对多种病症有良好疗效,部分消费者听信宣传,购买了该企业数千元的保健食品。根据上述投诉情况,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保健食品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内部会议室有保健食品展销活动,并宣称产品是“上市公司生产”等虚假内容,通过检查其公司网站,执法人员还发现网站内含有其保健食品介绍,如“防止骨质流失、抑制乳腺癌的发生、提高性生活质量、使您远离:骨质疏松、骨刺、颈(腰)椎病、腰腿酸痛四肢乏力”等内容。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在查办此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为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总计3万余元。通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停止这种销售模式。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迫切,对于健康也愈发重视,然而部分不法商人利用消费者对健康的渴求,以虚假信息为卖点,诱使消费者购买产品。为此,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遇到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二、某网络第三方平台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18年初,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三家餐饮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并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市场监管局对三家餐饮单位作出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登录第三方网络平台,对餐饮单位在平台违法经营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即违法所得合计12049.89元。当事人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互联网+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方式极大地提高餐饮服务流量的同时,也倍增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无论是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的监管,还是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入网餐饮单位的把关,都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重效益轻把关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提示相关互联网第三方服务平台,应积极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入网商家的审核把关,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向前发展。

三、某商行未经许可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2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B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正在销售的“蓝天三晶”海藻碘盐是从同市场副食区的A商行购进的。执法人员对A商行进行了调查,发现A商行主要从事酒类销售,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不属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A商行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根据相关规定,食盐批发是一项行政许可,经营者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未取得许可的普通经营者从有资质的上家购买食盐后再转售给其他经营者销售的行为是违法的,正确的做法是直接零售给终端消费者。食盐零售的经营者从未取得许可的批发单位购进食盐也是违法的。本案中B店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也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已另案处理。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守法经营,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

四、陶某、王某等人制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有群众向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有人向我市青阳镇一些副食品商店兜售“性保健品”。接举报后,我局第一时间提请江阴市公安局联合侦办,通过缜密侦查,最终于2018年8月将正驾车向副食品商店兜售“美国伟哥”、“虫草肾宝片”等“性保健品”的陶某抓获,同时在其车内和住所发现的“性保健品”,后将相关药品送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果均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经审查,陶某交代了其上家,河南籍男子王某的相关情况。市场监管、公安联合专案组在河南省太康县一处民宅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尹某、孟某抓获,缴获涉嫌应按假药论处的“性保健品”45种,各类制售假药用原料、成品、半成品疑似假药、包装材料、说明书等重逾3.5吨,以及一批制假机械,总案值逾500万元。目前,上述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警示】生产销售添加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西地那非)的所谓“性保健品”是群众反映强烈、舆论媒体关注的社会乱象,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领域。当前,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正如火如荼展开,此案的成功侦办,对一些心存侥幸,妄图以“保健品”外衣掩盖假药之实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对一些副食品店、成人用品店经营者也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五、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阴某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3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内云南旅游销售价格为780元/人,明显低于该线路市场价格。经调查,此次云南游线路产品地接社为昆明中旺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中旺旅行社有限公司按游客人数80元/人返利给该旅行社。该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获得不当返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018年8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江阴该家旅行社,是为了获得云南地接社的人头返利,以远低于经营成本、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低价组织了“云南游”。旅游市场中线路及产品众多,一些旅行社利用市民“贪便宜”的心理,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再从人头、购物等方式中获得不正当利益,这种方式最终损害的是游客利益。

六、某起重有限公司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价格违法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5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于2017年6月驾车在常合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江阴某起重有限公司实施吊车施救后被收取吊车施救费3800元。市场监管局立案后查明,自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当事人共对34辆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均未执行《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多收价款总计936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904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受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进入高速公路实施救援服务的收费应当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超标准违规收费行为的发生,加重事故车主经济支出,扰乱价格管理秩序,必须严厉打击,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回归公益性本质。

七、某美容美发公司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5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美容美发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属理发及美容服务行业企业法人,目前江阴范围内共有11家门店(其中3家直营店),从2016年9月开始,当事人向消费者发售预付卡兑付美容美发商品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类企业法人应在开展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当事人未按上述规定在商务部门备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企业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成其对发售预付卡行为进行备案、整改期间不得发售预付卡。

整改期满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整改回访,经查,当事人仍未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在此期间仍向消费者发售预付卡,2018年累计发售预付卡金额254.6万元,整改期满后仍不改正。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在美容美发店办卡是消费者普遍遇到的消费模式,也是市场监管局处理消费纠纷较多的行业,余额不退、卷款跑路等消费争议不断。为此,市场监管局在承接原商务执法权限后,一是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在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3类企业与商务局建立备案、资金存管和“实名、限额、非现金三项制度”的“管理+执法”联动机制;二是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消费提醒,对经营者实施“超过规定限额发卡、未按约定退款”的维权执法,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服务。

八、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

【基本案情】江苏A设备有限公司利用与江阴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业务关系,前往江阴这家公司实地观看、测试、解剖,进行仿制,并派技术人员隐藏身份参加业务交流,窃取相关技术、工艺等商业秘密。

该公司使用窃取的技术为江阴市这家公司的客户改造了498组设备,造成江阴市这家公司直接损失136万余元。江苏A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江苏A设备有限公司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高达136万余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于2019年1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将案件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

【案件警示】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无期限保护等特点,对于判断一项知识产权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从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以及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等方面来判定,而对于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则需要司法鉴定进行同一性的比对。另外,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中,应由主张权利方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内容,并且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案件存在“认定困难”、“取证困难”、“追偿困难”三个难点,市场监管局通过与鉴定机构、法院、公安、检察院的多次会商,解决了诸多难点,成功办理了案件。

九、某油料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点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4日,根据前期掌握的案源线索,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油料公司院内的加油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院内搭建了一座以废旧油罐车为储油设备、配置1台加油机和1支加油枪的简易加油点,油罐上张贴有“微信、支付宝”等付款二维码标识,对外来货车实施车用柴油的销售经营。经检测机构检验,该处加油点油罐内的车用柴油的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车用柴油,涉及不合格车用柴油2400升,货值金额31736元。经江阴市商务局确认该处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018年7月13日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2400升、合处罚款65604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目前,私建加油点、流动加油车是成品油市场的两大“顽疾”,该行为由于“进油渠道非法、无证无照经营、油价差价偏离”,检查中多次检测出劣质车用柴油的硫含量、多环芳烃等环保和性能指标严重超标,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生态环境建设。为此,江阴以行政执法集成改革为契机,由市场监管局统一集成市场领域的执法权限,对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质监+商务”的综合执法,取得了有效突破。

十、某钢材公司非法生产起重机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钢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从某地购买了起重机大梁等部件(没有质量证明文件),运回厂里后,通过某起重机业务员,让其购买剩余部件,在上述大梁的基础上组装了2台起重机,组装完成后擅自在起重机上标注 “河南某起重设备公司、制造日期、起重量、产品编号”等铭牌信息,并伪造了《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资料用于报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4日,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2台起重机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即起重机从各个分离的部件到成为一台整机的过程,以及随后的安装、改造和修理,都属于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必须有主体资质、人员技术、过程监督等保障。类似本案中的起重机,其主要部件都没有质量保证,装配过程更是未经监督检验,这样拼凑组成的起重设备一旦投入使用,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必当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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