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28

1.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和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8号)精神,我市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政策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是计发比例: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

二是计发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从2018年12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从1170元/月调整为1350元/月。

3.调整对象是什么?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