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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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1033 生成日期 2019-02-27 公开日期 2019-02-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城市,乡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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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一、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规范 二、沿街门店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三、建设工地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四、户外广告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五、便民摊点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六、户外临时商业活动管理规范 七、机动车洗车场(点)管理规范 八、临街施工围挡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九、临街遮阳(雨)篷市容管理规范 十、“牛皮癣”治理规范 十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容管理规范 十二、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市容管理规范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一、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规范

(一)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行为,依据《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江阴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停车场经营服务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着装、统一挂牌持证上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文明礼貌用语、统一落实停车区域及周边卫生保洁责任。

(三)停车场经营者是停车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3.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4.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5.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四)停车场经营者负责从业人员岗前、岗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上岗的业务水准。培训内容包括:

1.停车行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

2.停车场管理、停车秩序维护、安全运营、经营中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3.停车规范收费;

4.文明服务。

(五)停车场管理人员应遵守服务规范:

1.在工作时应着工装,不应与其他服装混穿,工装应干净、整洁;

2.应佩带统一的停车收费证,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应站立姿势端正,指挥手势规范;

4.应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用语准确。

(六)停车场管理员应履行的责任:

1.正确引导车辆出入停车场保证通道的畅通;

2.正确引导车辆进入停车位,保证车辆停放有序;

3.提醒停车人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带好财物;

4.维护停车场内停车秩序;

5.记录车辆停放时间,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的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向停车人出具相应的专用收费凭证;

6.车辆进场时,停车管理员应向驾驶员行注目礼,问好。如果发现车辆有损伤,应向车辆驾驶员说明并在车辆进场时在工作记录本中注明;

7.车辆预驶离停车场时,停车管理员应及时到位引导,提示停车人出场路线;收取停车费时要唱收唱付,主动将足额停车发票交给车辆驾驶员。当驾驶员声明不要发票时,应将发票立即撕毁并明确告诉驾驶员。撕毁的发票不得随处乱扔。当驾驶员对收费标准提出疑问时,要耐心作出解释;

8.保持停车场卫生干净、整洁,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

9.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饮酒、睡觉、打架、斗殴。加强责任心,做到收好费、看好车,严防本岗位出现车辆被划、被撞、被盗等事故发生;

10.停车场内发生治安、安全、消防等事故,应立即向公安、安监、城管等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务损失。

(七)告知

停车场经营者应采取多种形式向车辆驾驶者提供以下告知信息:

1.停车场收费标准;

2.车辆驾驶者应服从工作人员引导,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应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3.车辆驾驶者不应在场内进行鸣喇叭、长时间发动车辆等易产生噪音的操作;

4.停放车辆禁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或有污染物品;

5.车辆驾驶者不应在场内乱扔垃圾、吸烟、使用明火、修车、试车、练车;

6.车辆驾驶者关好车窗、锁好车门、拿好财物、妥善保管好停车凭证(卡、单)。

(八)引导

1.车辆进场时,停车管理员应引导车辆进场;

2.停车管理员应引导车辆停车入位,且车头应保持同一方向;

3.停车管理员应指挥车辆按顺序、顺向停放;

4.路侧停车场停车管理员应引导车辆出场;

5.停车管理员发现车辆带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污染品等物品时,应阻止车辆驶入停车场。

(九)收费

1.停车场配置时间统一的计时装置,确保出入口时间一致,并将计时装置设置于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

2.人工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管理员应准确记录停放时间、车辆的完好状态并及时发放停车凭证(卡、单);

3.车辆出场时,停车管理员应及时收取、核对出场车辆的停车凭证(卡、单),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实施市场调节价的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提供相应停车发票;

4.使用税务统一监制的发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应使用其他收费凭证,不应出租、转借、转卖或使用他人票据。

(十)巡查

1.停车场内应加强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2.停车管理员应阻止无证摊贩及闲散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

3.停车管理员应检查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是否有漏水、漏油,是否有明显的破损等现象;

4.停车场管理员应对停放超过24小时的车辆进行登记与查询;

5.停车管理员应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灾害事故及时向公安、安监、城管等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妥善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十一)拾遗处理

1.停车管理员在停车场内拾到财物或顾客交来拾获的财物,应予以登记,报告城管或者公安部门,移交拾获的物品;

2.失主前来认领时,应详细核实防止错领;

3.如拾获违禁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十二)服务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停车场经营者应拒绝或终止停车服务:

1.车辆驾驶者拒绝进场登记、领取计时凭证(卡、单);

2.车辆驾驶者为醉酒者、非法驾驶车辆者;

3.车辆无有效移动证明;

4.车辆携带违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

5.车辆外观破损严重,或发现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

(十三)停车场经营者对停车人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做出答复。

 

二、沿街门店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沿街门店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门店经营者是沿街门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责任区范围为: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侧石(无路侧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区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3.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4.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5.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沿街门店市容秩序实行“十不准”,即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不准乱牵乱挂、不准乱堆乱放、不准店外经营、不准乱停车辆、不准乱搭乱建、不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准乱设户外广告、不准乱贴乱画、不准侵占损害公共设施。

(四)不准乱倒垃圾污水。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责任区内做到无烟头、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污物和废弃物;保持排水、排污管道畅通、完好,禁止污水、油烟等废弃物外溢污染环境。

(五)不准乱牵乱挂。沿街门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吊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空调室外机、防盗窗(门)等设施应规范设置。

(六)不准乱堆乱放。不擅自在门、窗外堆放物料,堆放的物料应及时清理。

(七)不准店外经营。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应在室内进行,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八)不准乱停车辆。机动车应顺向或按停放指示方向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骑跨泊位线停放;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保持车头朝向一致,未划停车泊位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九)不准乱搭乱建。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整洁、完好,保持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进行装修或改造应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十)不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进行装修或改造,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先经许可后方可处置,并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十一)不准乱设户外广告。应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规定,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不得占道或出店摆放移动式灯箱、撑牌等广告宣传品。

(十二)不准乱贴乱画。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张贴,不得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张贴。需要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经批准或者张贴在公共招贴栏内。

(十三)不准侵占损害公共设施。爱护绿化、绿地、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三、建设工地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建设工地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环卫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无污染路面或带泥行驶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3.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4.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5.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建设工地市容秩序实行“六起来、三下去”,“六起来”指围起来、硬起来、洗起来、盖起来、管起来、清起来,“三下去”指施工扬尘明显下去、道路及噪声污染明显下去、车辆违章明显下去。

(四)围起来。施工方必须在工地建设区域或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各类工地围挡设置应遵循下列要求:围挡应当四周连续设置,除大门出入口外,不得留有缺口,并应当根据地质、气候、用材等情况进行专门设计制作,确保围挡的稳定、牢固、顺直、安全,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洁工作;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挡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必要时可采用通透式围挡材料;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等刚性封闭围挡和警示标识,待建地块应设置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等施工工地刚性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m。鼓励建设工地的围挡外侧设置公益性标语、公益性广告。

(五)硬起来。建设工地每个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

(六)洗起来。建设工地大门出入口应当设置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并配备车辆高压冲洗设施,确保净车出场。

(七)盖起来。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

(八)管起来。(1)明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 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应当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进行值勤指挥。(2)落实管理要求。查验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制止无证车辆进场从事工程运输;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不得超载超限;督促工程运输车辆冲洗保洁,不洁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出场。

(九)清起来。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四、户外广告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户外广告管理实行“六到位”,审批手续要到位、规范设置要到位、文明施工要到位、美化亮化要到位、安全维护要到位、内容发布要到位。

(三)审批手续要到位。设置者设置户外广告前应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四)规范设置要到位。设置者应按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

(五)文明施工要到位。户外广告设置的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损坏的城市道路应及时修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六)美化亮化要到位。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整洁、美观;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七)安全维护要到位。设置者应当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应当予以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八)内容发布要到位。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电子显示屏等滚动户外广告设施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空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发布公益广告。

 

五、便民摊点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便民摊点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的便民摊点主要是指以下经营类别设置的临时摊点。

1.小修理服务类:非机动车修理、修配锁、修擦鞋、修拉链、缝纫织补等。

2.水果类:季节性自产类瓜果。

3.早餐点。

4.报刊亭。

(三)便民摊点市容管理实行“三必须”、“四统一”和“七不准”。

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五包”,并与市城管局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2.“四统一”,即:设施样式统一,根据功能分类的设施样式一致;标识统一,应该有统一的便民摊位的标识,便于管理;经营时间统一,尤其是对于早餐点摊位要统一好经营时间;收费统一,合理收费,标准统一。

3.“七不准”,即: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不准乱牵乱挂、不准乱堆乱放、不准出摊经营、不准乱停车辆、不准乱贴乱画、不准侵占损害公共设施。

(四)不准乱倒垃圾污水。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摊位内做到无烟头、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污物和废弃物;保持排水、排污管道畅通、完好,禁止污水等废弃物外溢污染环境。

(五)不准乱牵乱挂。保持摊位设施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整洁、完好。摊位处不得吊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不准乱堆乱放。摊位内及周边不得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堆放的物料应及时清理。

(七)不准出摊经营。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应在摊位内进行,不得超出摊位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八)不准乱停车辆。机动车应顺向或按停放指示方向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骑跨泊位线停放;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保持车头朝向一致,未划停车泊位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九)不准乱贴乱画。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利用摊位设施悬挂、张贴宣传品。需要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经批准或者张贴在公共招贴栏内。

(十)不准侵占损害公共设施。爱护绿化、绿地、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六、户外临时商业活动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户外临时商业活动的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户外临时商业活动,主要指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利用气拱门、气球(模)、横(条)幅、静物展示等形式进行商品促销、宣传活动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户外临时商业活动应当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3.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4.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5.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四)户外临时商业活动市容秩序实行“七个严禁”。

1.户外临时商业活动应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时间举行,严禁擅自改变活动地点、扩大设置面积、延长举办时间;

2.严禁在批准的活动场地内搭架实体封闭围挡或设置封闭式固定亭棚;

3.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严禁占用盲道;

4.严禁侵占损害绿地、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5.严禁阻塞消防通道,圈占消防栓,影响消防安全;

6.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外置音响、锣鼓等器材产生噪声扰民;

7.严禁在活动场地外发放、丢弃宣传资料、垃圾,污染环境。

 

七、机动车洗车场(点)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机动车洗车场(点)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点),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三)机动车洗车场(点)经营者是机动车洗车场(点)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沿街的机动车洗车场(点)责任区范围为: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侧石(无路侧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区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3.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4.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5.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四)沿街机动车洗车场(点)市容秩序管理实行沿街门店市容秩序“十不准”的内容。

(五)机动车洗车场(点)管理还应做到“三到位”,手续要到位、设施要到位、管理要到位。

(六)手续要到位。从事机动车洗车场(点)经营的,根据环保规定,应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申请环保设施验收;根据供水、排水规定,应依法办理供水、节水和排水手续;根据工商管理规定,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七)设施要到位。机动车洗车场(点)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擦车区与等候区。其中,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采用防渗漏硬化地面,并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进行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建造应当使用防渗漏材料;以及《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管理要到位。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使用;机动车洗车场洗车废水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排入污水管网;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和水质达标;工作人员做到优质服务,操作规范有序,保持环境卫生。禁止从公共厕所、消火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地表水及地下水进行机动车清洗服务。

 

八、临街施工围挡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临街施工围挡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从事下列活动时应按市容管理规定设置围挡:1.户外广告设置、外立面装修等临时占道施工;2.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管网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抢修等占道施工;3.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施工以及待建地块的安全维护。

(三)施工方必须在工地建设区域或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四)施工围挡应当四周连续设置,除大门出入口外,不得留有缺口,并应当根据地质、气候、用材等情况进行专门设计制作,确保围挡的稳定、牢固、顺直、安全,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洁工作。沿街门店装修施工围挡设置总宽度不超过门面房宽度,底部与地面无缝隙,装修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时应将出入口通道设置在围挡侧边,不得设置多处通道或朝向街面设置通道,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绿地,不得破坏城市公共设施。

(五)施工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挡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必要时可采用通透式围挡材料。

(六)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拆迁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等刚性封闭围挡和警示标识,待建地块应设置不低于2m的实体封闭围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等施工工地刚性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m。

(七)施工围挡设置户外广告应依法经批准。沿街门店装修施工围挡外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以本单位宣传广告为主,应附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画面,并保持画面图案精美、内容健康、美观完好。建设工地围挡外侧可附设部分宣传自身建设内容的户外广告内容,并应设置不低于50%的公益性标语、公益性广告。

 

九、临街遮阳(雨)篷市容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临街遮阳(雨)篷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临街遮阳(雨)篷是指在街道两侧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阳光、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临街遮阳(雨)篷分为有柱遮阳(雨)篷和无柱遮阳(雨)篷。有柱遮阳(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遮阳(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遮阳(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除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外,禁止设置有柱遮阳(雨)篷。

(三)临街遮阳(雨)篷应设置规范,按路段统一式样、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并保持同一水平线,下沿高度不低于2.4m,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8m,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外缘。

(四)陈旧、破损的临街遮阳(雨)篷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五)临街遮阳(雨)篷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十、“牛皮癣”治理规范

(一)为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牛皮癣”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以及其他设施上乱刻画、乱涂写、乱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

(三)依法分类处置。对数量较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清除并处100—500元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与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合作,依法对违法电话号码实施停机、追呼。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清除费用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按《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对数量较多,清除费用评估低于5000元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宣传品涉及刻章、办证、涉赌、涉黄等非法内容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品内容涉及房产销售、租赁类的移送住建部门,将企业违法记录作为企业资质审核验收、考核评级的重要依据。

宣传品涉及非法行医、非法收售药品类等非法内容的,移送卫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清除责任。“牛皮癣”应由违法行为人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查找不到违法行为人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负责清除本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路面上的“牛皮癣”;

2.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牛皮癣”;

3.无物业服务的开放式住宅区域内的“牛皮癣”,由所在社区居委或者村委负责清除。

(五)明确清除要求。“牛皮癣”清除要干净,对喷涂类、刻画类“牛皮癣”清除,在使用涂料进行覆盖时应使用与周围环境相适应的材料,防止产生新的乱涂写。

 

十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容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

盖板类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自卸货车密闭加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782—2007《自卸汽车密闭式顶盖技术条件》和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卸车密闭厢盖系统》ZDWJ/T0001—2005等规定进行;

2.顶盖要求平整无破损,顶盖板材厚度不小于1.5mm。两片厢盖之间密闭间隙应不大于10mm;

3.车辆两侧货箱栏板上加强板高度不得超过300mm(农用车除外),顶盖闭合后与栏板加强板之间间隙不得大于5mm;

4.顶盖在打开闭合过程中,动作平稳,无明显失控现象,顶盖闭合后应保持水平状态,不得倾斜拱起;

5.顶盖颜色喷黄漆并将车牌号放大喷于盖板上。

新型环保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车身喷印符合公安交通要求的放大号牌;

2.蓬盖能正常使用。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安装符合规定的接入城市管理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系统。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干净整洁,放大号牌应当清晰、完整;不得车轮带泥行使,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严禁超载。

 

十二、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市容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分为长久性弃置场地和临时性弃置场地。

(三)长久性弃置场地的市容管理要求:

1.必须取得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核准的准予许可;

2.所有车辆凭《江阴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方可进入弃置场地;

3.出入口工作人员对所有进场车辆的车牌、装运建筑垃圾的种类和路线进行核实,与准运证一致方可入场;

4.有弃置场地的平面图、进出场路线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路线进出场地;

5.弃置场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并规范设置冲洗装置;

6.所有出场车辆必须做好冲洗工作,保证车辆整洁,避免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

7.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8.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并得到有效执行;

9.有专门的保洁人员和洒水车辆。

(四)临时性弃置场地的市容管理要求:

1.有建筑垃圾弃置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必须取得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核准的准予许可;

3.所有车辆凭《江阴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方可进入弃置场地;

4.出入口工作人员对所有进场车辆的车牌、装运建筑垃圾的种类和路线进行核实,与准运证一致方可入场;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路线进出场地;

6.有专门的保洁人员和洒水车辆,确保场地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7.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噪声,确保不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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