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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江阴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5

澄政发〔2019〕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无锡、江阴《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改善我市秋冬季空气环境质量,根据《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无锡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时间

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

二、行动目标

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节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63微克/立方米以下,同比下降4%;重污染天数较去年持续改善。

三、行动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突出难题,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深入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压减化工钢铁建材等过剩产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散煤整治,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炉窑、柴油货车专项治理行动;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四、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12月底前,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2.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3.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大钢铁、铸造、建材等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应一并退出配套的相关设备。开展砖瓦窑、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墙地砖、石膏板、胶合板等建材行业综合整治,拉单挂账。保留下的企业2019年12月底前整治到位。

4.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深入推进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化工产业发展,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2018年12月底前,依法关停34家、转移1家、升级86家。

5.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对排查出的4741家“散乱污”企业,分关停取缔类、提升整治类进行分类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对关停取缔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提升整治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项目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采取综合减煤措施,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完成非电煤炭消费总量(含自备电厂)与2016年相比削减32.55万吨的目标任务,力争削减42.42万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清理整顿。制定热电联产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启动供热30万千瓦及以上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具有接管条件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联产机组实现整合淘汰。在确保电力、热力供应基础上,启动淘汰或停运0.3万千瓦燃煤机组。

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严格控制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对新增“煤改气”工业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7.深入推进锅炉综合治理。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2018年11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2018年12月底前,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全面开展10—35蒸吨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10台1370蒸吨。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城市建成区严格控制新建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于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对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的,建立台账并保留一年以上。10蒸吨以上安装烟气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生物质锅炉于2018年12月底制定整治方案,于2019年9月底之前全部符合要求。

8.开展建成区散煤整治行动。严格执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澄政发〔2018〕59号),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散煤清理整顿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各镇、街道、园区对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煤改电”“煤改气”整治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散煤整治工作。应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9.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2018年11月底前,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责令其2019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2018年12月底前,14家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不得接受汽运煤,2家钢铁企业煤炭全部采用水运。

10.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18年12月底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折合标准车2100辆(乘用车不少于300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出租车27辆。建设50个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提前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推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

1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配合上级部门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要基于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数据,配合无锡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配合无锡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遥感监测设备布设。配合无锡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和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省、无锡开展新生产、销售车辆的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要形成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扶持建设规模适当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封闭管理。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港口码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沿江及内河主要港口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主要使用岸电。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现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期间,应使用岸电。推进沿江及内河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集装箱、客滚、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13.加强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

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超标重型柴油车、群众举报、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接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认真开展线索摸排、暗访检查、深挖细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要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逐级压实责任,防止死灰复燃。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4.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开展降尘量监测,实施降尘考核,每月降尘量小于5吨/平方公里。自2019年1月起,将降尘量监测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生态环境部将每月向社会公布长三角地区各城市降尘量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9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做到“六不开工”和“六个100%”。2018年12月底前,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完成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强化堆场扬尘整治。主要港口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新建码头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 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煤炭、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15.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率持续提升,2018年12月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强化各镇、街道、园区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自2018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16.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对钢铁、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年12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17.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

18.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19.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钢铁、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月底前,19家重点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20.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以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21.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56家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企业的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产品。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年1月1日起,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2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化工园区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稳定发挥实效。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千帕(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

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六)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2.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7天预报能力。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预警分级标准,细化限产限排等应急管控清单。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省级预警、市县响应”要求,根据省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联防联动。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23.强化区域联防联控。严格执行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环境管理政策,配合做好三省一市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共享环境质量、污染排放以及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等信息。落实重点时段联防联控措施,协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七)推动落实冬季生产调控措施

24.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按照《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8〕9号)有关要求,针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25.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要针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26.加强燃煤电厂电力调度。根据省统一部署,减少燃煤机组发电比例,在确保电网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区域外输送的清洁电力供应。主要传输通道城市加强绿色调度,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机组(含热电)优先发电,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机组优先调停,尽可能降低发电负荷。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7.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结合“感知环境,智慧环保”二期项目,加快推进空气自动监测站点、VOCs自动监测站点、重金属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区县、乡镇(街道)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分别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实现数据直联。在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28.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全市至少建成1个固定式和1个移动式遥感监测点,并完成与国家、省级平台联网。

29.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2018年底前,钢铁企业完成颗粒物微站建设,兴澄特钢建成10台以上,华西钢铁建成3台以上。

30.全面强化科技支撑。2018年底前,配合无锡编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VOCs源解析研究报告,为科学治气、精准治气提供决策参考。

五、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市大气办负责指导、督促、监督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镇、街道、园区要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提出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到月份、地区、部门。

(十)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落实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各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通报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及时预警;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十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和重点时段执法检查。组织经信、环保、市场监管、交通、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自查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针对“高架源”“散乱污”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机动车船污染、秸秆露天焚烧等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

(十二)加强宣传教育

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加大问题曝光力度,充分利用“江阴污染防治在攻坚·263在行动”等电视专栏和“美澄263”微信公众号,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并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十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每月公布各镇、街道、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江阴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

 

江阴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

类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完成时限

工程措施

牵头部门

实施单位

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布局调整

“三线一单”编制

2018年12月底前

完成“三线一单”编制。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重污染企业搬迁

2018年12月底前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市经信委

各镇街园区

化工企业“四个一批”

2018年12月底前

依法关停34家、转移1家、升级86家。

市经信委

各镇街园区

压减建材行业产能

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砖瓦窑、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墙地砖、石膏板、胶合板等建材行业综合整治,拉单挂账。保留下的企业2019年底前整治到位。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

各镇街园区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

2018年10月底前

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压实基层责任,查处一起清理一起。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2018年12月底前

2018年10月底前,对排查出的4741家“散乱污”企业,分关停取缔类、提升整治类进行分类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对关停取缔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2月底前

“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标先进企业,明确整改标准,企业升级改造完成,经属地审核后,纳入日常监管。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工业源污染治理

实施排污许可

2018年12月底前

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配合

钢铁超低排放

2018年12月底前

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陶瓷行业深度治理

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陶瓷行业企业整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对不达标的实施限期整治。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产业结构调整

工业源污染治理

铸造行业深度治理

2018年12月底前

积极推进铸造企业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30、100、15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改造或淘汰关停。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无组织排放治理

2018年12月底前

2家钢铁企业、4家水泥企业、14家电力企业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2月底前

砖瓦窑、陶瓷、铸造、玻璃等行业企业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工业园区治理

2018年12月底前

省级以上开发区编制“十三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开展循环化改造工作。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各镇街园区

能源结构调整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煤炭消费总量削减

2018年12月底前

完成非电煤炭消费总量(含自备电厂)与2016年相比削减32.55万吨的目标任务,力争削减42.44万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依法清理整顿。

市发改委

市市场监管局

各镇街园区

燃煤锅炉、热电联产

2018年12月底前

制定热电联产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启动供热30万千瓦及以上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具有接管条件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联产机组实现整合淘汰。

市发改委

各镇街园区

锅炉综合整治

锅炉排查

2018年11月底前

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燃煤锅炉管理清单。

市市场监管局

各镇街园区

淘汰燃煤锅炉

2018年12月底前

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全面开展10—35蒸吨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2018年12月底前

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10台1370蒸吨。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生物质锅炉整治

2018年12月底前

生物质锅炉列出清单,对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的,建立台账并保留一年以上。10蒸吨以上安装烟气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生物质锅炉于2018年12月底制定整治方案,于2019年9月底之前全部符合要求。

市环保局

市市场监管局

各镇街园区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2018年12月底前

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方案。推进企业按照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运输结构调整

货物运输方式优化调整

铁路(水路)货运比例提升

2018年10月底前

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包括煤炭、矿石、水泥、沙石、化工原料等大宗原材料运输情况、企业有铁路专用线建设及利用率情况、港口(包括长江、内河)运输情况。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交通局

市口岸办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

江阴海事局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0月底前

开展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产品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环评报告中铁路专线建设要求清查工作。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1月底前

出台运输结构调整方案。

市交通局

各镇街园区

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

2018年10月底前

研究建设钢铁、电力企业厂区门禁系统,在错峰运输时,限制进场车辆数量和排放标准;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时,禁止进出厂区。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配合

2018年10月底前

14家燃煤电厂全部禁止接受汽运煤。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0月底前

2家钢铁企业煤炭全部采用水运。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2018年12月底前

鼓励和引导传统道路货运企业调整优化经营结构,充分发挥公路运输在多式联运中的比较优势,积极推进相关运输服务。

市交通局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2月底前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折合标准车2100辆(乘用车不少于300辆)。

市经信委

各镇街园区

车船结构升级

发展新能源车

2018年12月底前

更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出租车27辆。

市交通局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2月底前

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低排放的港口作业车辆。

市口岸办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2月底前

建设50个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市经信委

各镇街园区

老旧车淘汰

2018年12月底前

加快国三标准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车淘汰。

市交通局

各镇街园区

运输结构调整

船舶更新升级

老旧船舶淘汰、内河航运船型标准化

2018年7月1日起

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

市交通局

各镇街园区

车船燃油品质改善

油品质量升级

2018年10月1日起

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2月底前

全面取缔黑加油站点(含加油车船),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

各镇街园区

全年

对储油库、企业自备油库(物流车队自备油库)抽查全覆盖,加油(气)站的抽查比例达到60批次;对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的抽查比例达到20%。

市市场监管局

市商务局

各镇街园区

全年

开展船舶燃油质量抽检200艘次,较2017年增加20%,督促到港船舶使用符合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燃油。

江阴海事局

各镇街园区

强化移动源污染

防治

新车环保监督管理

2018年12月底前

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确保实现全覆盖。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各镇街园区

在用车执法监管

2018年12月底前

检查排放检验机构5家,比例100%。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长期坚持

对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进行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复核。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长期坚持

推进柴油车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各镇街园区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

2018年12月底前

根据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冒黑烟施工机械,纳入施工工地监管体系。

市住建局

各镇街园区

2018年12月底前

启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工作,加强对码头、机场工程机械管理的监督抽测,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

市住建局

市环保局

市园林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农机局

各镇街园区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2018年12月底前

全市20%以上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集装箱。

市口岸办

各镇街园区

用地结构调整

矿山综合整治

强化露天矿山综合治理

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露天矿山粉尘治理、宕口修复等工作。

市国土局

各镇街园区

扬尘综合治理

建筑扬尘治理

全年

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市住建局

各镇街园区

施工扬尘管理清单

2018年9月底前

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并动态更新。

市住建局

各镇街园区

施工扬尘监管

2018年12月底前

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完成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市住建局

各镇街园区

码头堆场扬尘综合整治

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码头扬尘综合整治。

市口岸办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实施降尘考核

2018年10月起

按月实施降尘考核,每月降尘量小于5吨/平方公里。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2018年12月底前

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

市公用局

各镇街园区

秸秆综合利用

加强秸秆焚烧管控

全年

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全年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

市农林局

各镇街园区

控制农业氨排放

种植业

2018年12月底前

全市化肥使用总量较2015年削减3%。

市农林局

各镇街园区

畜禽养殖业

2018年12月底前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8%。

市农林局

各镇街园区

工业窑炉专项整治

工业窑炉治理

制定实施方案

2018年12月底前

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工业炉窑排查

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煤气发生炉、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

2018年12月底前

经信委负责完成工业窑炉整治任务,到2018年12月累计完成11台。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

各镇街园区

工业窑炉改造

2019年12月底前

没有行业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VOCs

专项

整治

重点行业VOCs治理

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2018年12月底前

完成56家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企业的VOCs治理。完成13家餐饮油烟企业、208家汽修行业VOCs治理。

市环保局

市城管局

市交通局

各镇街园区

油品储运销

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

全年

巩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成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储油库油气回收执法检查全覆盖,社会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执法抽查比例达到100%。

市环保局

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

各镇街园区

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

2018年12月底前

2019年底前,完成汽油年销售量5000吨及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

中石油

中石化

各镇街园区

专项执法

VOCs专项执法

全年

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配套治污实施,或者治污设施简易,达不到排放控制要求的等不规范行为。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配合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错峰生产

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2018年9月底前

制定钢铁、建材(包括水泥)、铸造、化工等行业错峰生产方案。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各镇街园区

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及

减排清单

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

2018年9月底前

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2018年9月底前

完成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重大活动保障

环境空气质量保障

全年

重大活动期间,协同强化联防联控措施,确保活动主办城市及其周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能力建设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20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环境空气VOCs监测

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1个空气VOCs监测站点建设。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2018年12月底前

开展7个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建设

2018年12月底前

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平台,并稳定传输数据。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2019年12月底前

建成1套固定式、1套移动式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

2018年10月底前

含易起尘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全部安装降尘罐,对降尘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能力建设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钢铁企业微站建设

2018年12月底前

2家钢铁企业完成颗粒物微站建设,兴澄特钢建成10台以上,华西钢铁建成3台以上。

市环保局

高新区

华士镇

定期排放检验机构三级联网

长期坚持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源排放清单编制

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2018年12月底前

结合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做好2017年排放清单更新工作。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颗粒物来源解析

开展PM2.5来源解析

2018年12月底前

结合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做好大气污染颗粒物源解析更新工作。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挥发性有机物清单编制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清单编制

2018年12月底前

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清单编制工作。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挥发性

有机物源解析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源解析

2018年12月底前

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源解析工作。

市环保局

各镇街园区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