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3769 | 生成日期 | 2019-01-31 | 公开日期 | 2019-01-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告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食品药品监管 | 关键词 | 市场秩序,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专项整治,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 罚决定书澄市监案字〔2018〕第13-83号—郭仕梅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澄市监案字〔2018〕第13-83号
当事人: 郭仕梅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207XXXXXXXXXX3227
住址:江苏省XX县XX镇XXX村九队XXX号
邮编: 222100
2018年11月5日,本局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281刑初382号),郭仕梅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判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八千元;2、禁止郭仕梅在缓刑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定由赵康主办、曹香伟协办此案。
现查明,郭仕梅于2014年6、7月至同年10月、2015年7月至同年11月明知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定,仍在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三农公寓楼21号车库中,使用罂粟壳、罂粟杆熬制成调味凉皮的卤水,而后在江阴市华士镇新世界广场通过自己的凉皮摊,销售添加上述卤水的凉皮、凉面等食品。2016年4月1日,郭仕梅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八千元;2、禁止郭仕梅在缓刑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281刑初382号)1份,证明了郭仕梅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字盖章后装入案卷。
本局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向当事人暂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寄送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2019年1月4日向户籍所在地寄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澄市监听告字〔2018〕13-83号)无人签收,2019年1月14日、1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暂住地(华士镇华西村三农公寓楼B幢502室)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均无人签收,本局决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因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郭仕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