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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0353 生成日期 2018-12-29 公开日期 2019-01-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建设规划 关键词 城市,设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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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年12月29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18〕6号)。现对《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依据、目标、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指出“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2017年6月1日,住建部启动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设计的地位,以及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体系、规划管理体系的衔接方向。其中第二十三条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但目前我省、无锡市尚未出台城市设计相关管理办法。

2018年3月,《江阴市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拟通过创新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城市设计规划和管控,充分发挥出城市设计对空间优化、特色彰显、风貌提升、生态完善等方面的指导作用,让城市建设进入“精设计、重实施”的时代。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并参照《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鲁建规〔2017〕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8〕5号),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目标

由于城市设计不是法定规划,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成果需将其管控要求纳入法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才能得以实施,一直以来城市设计要求缺乏有效的落地“路径”,本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研究出一条适合江阴的让城市设计管控要求顺利落地的“路径”,从江阴层面让城市设计“法定化”,从而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我市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助推我市现代化有特色美丽宜居城市的建设。

四、主要内容和亮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对城市设计的层次、编制、审批、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城市设计层次,具体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明确了不同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部门。明确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或规划要点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在城市设计编制及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管理办法》具有以下亮点:

1、建立江阴城市设计体系

在《管理办法》中对江阴的城市设计层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且明确了分别对应的法定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对应总体规划,区段城市设计对应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了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流程,从江阴层面将城市设计“法定化”。

2、明确城市设计落地“路径”

由于城市设计不是法定规划,以往编制的城市设计成果中的管控要求往往不能落实。《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地块出让前,应将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纳入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建设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的主要依据。通过这些规定,为城市设计成果的落地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3、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管理办法》中明确城市(镇)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镇)历史风貌的地区、城市(镇)新区、重要公共空间、重要的滨江沿河地区、重要的山前地区、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这气类地区属于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优先编制城市设计。

4、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程序

由于城市设计不是法定规划,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以及报批流程一直处于“空白”状态。2017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对城市设计的编制程序有了规定,但还不全面,并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目前江苏省、无锡市还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本次我市出台的《管理办法》,对各层次的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报批流程有了详细的规定,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江阴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关联阅读: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9/01/22/6817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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