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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0314 生成日期 2018-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关键词 资源,提案,函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034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034号建议的答复函

江阴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废旧回收行业管理的建议》,市政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部分。您的提案立意深刻,兼顾我市实际情况又能提供合理举措,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一、关于网点规划。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7〕8号)的规定,商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实际工作中,我局会同发改、公安、工商、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规划有了,关键在执行。企业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现我市该职能已划归行政审批局)。因此,营业执照的审批与规划是否相符,就决定了规划是否能够有效地执行。但现实情况是我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分布范围广、个体小、没有一定规律可循,甚至有的经营主体属于无照经营。这是导致该行业无序发展的重要原因。今后我们将根据上级政府、条线部门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与多部门通力合作,确保规划能有效执行,并积极探索和构建更加健全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关于备案管理。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局的另外一项职责是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但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文件精神,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合并到社会信用代码证统一办理。另外,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会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检查台帐记录,对再生资源回收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持续打击。

三、关于规范经营。对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除国家特别明文规定的外,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只要符合企业设立基本条件,工商部门都应该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因此,政府部门对于从事该行业企业的监管,由原来的事前审批监管变更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各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城管、卫生、环保、安监、供电、社区、村委等部门配合行动,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坚决取缔;对违章搭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的经营户,由城管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卫生、环保、安监、供电、社区、村委等部门配合行动,实施处罚或取缔;对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和《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者名录管理设立标准》的经营户,由公安部门牵头,城管、工商、卫生、环保、安监、供电、社区、村委等部门配合行动,实施处罚或取缔;对环境影响大,违反环境保护的经营户,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城管、安监、供电、社区、村委等部门配合行动,实施处罚或取缔。

四、关于健全机制。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及〈其他职权调整事项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8〕23号)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及〈其他职权调整事项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8〕24号)关于集成改革的各项部署,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属地综合执法局将参照行权清单,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废旧金属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既要认真总结经验,又要分析问题,寻找薄弱环节。定期对各地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达到长效治理的目的。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电话:86860949)

 

 

江阴市商务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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