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1328 | 生成日期 | 2019-01-11 | 公开日期 | 2019-01-11 |
文件编号 | 澄粮[2018]2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粮食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粮食、盐业、烟草 | 主题(二级) | 粮食 | 关键词 | 粮食,行政,审批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清单》、《其他职权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7〕82号)文件精神,我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为确保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特制定《江阴市粮食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8年9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文,请认真执行。 |
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清单》、《其他职权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7〕82号)文件精神,我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为确保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特制定《江阴市粮食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8年9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文,请认真执行。
附件:1.《江阴市粮食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
管办法》
2.《江阴市粮食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
管责任清单。
江阴市粮食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1
江阴市粮食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了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江阴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监管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苏粮规〔2017〕3号)。
三、监管内容
(一)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是否仍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四)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五)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六)企业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四、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控:要求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定期报送统计报表。
(二)重点检查:每年两季粮食收购期间对企业收购行为进行检查。
(三)每年对企业开展一次收购资格条件全面核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监管过程中发现粮食收购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监管内容的条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二)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阴市粮食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
监管事项名称 |
监管 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行业标准规范 |
监管方式 |
职权 依据 |
处 理 措 施 |
责任追究 |
1 |
对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管 |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粮食经营企业 |
1、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许可证》。 |
1、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
1、日常监控:要求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定期报送统计报表。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撤销粮食收购资格: 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已不符合收购许可条件的,及时通知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5、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监管过程中发现粮食收购企业有违反《江阴市粮食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监管内容条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