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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住建规(2019)1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7 14:11

 

关于印发《江阴市建设项目深基坑

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镇(街道)建管所、各有关单位、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管理,现将《江阴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澄建〔2010〕169号《江阴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澄建规发〔2013〕1号《江阴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7日

江阴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等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4米及4米以上,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及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与处理、基坑开挖及周边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评审专家库成员的组成、管理和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论证程序的监督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负责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和验收环节进行监督。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专项技术论证

 

第五条  实行深基坑工程专项技术论证制度,市住建局负责成立深基坑工程设计审查专家库、深基坑工程施工技术专家库。论证项目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对所论证的项目负有审查监督的责任和义务,深基坑工程专项技术论证包括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分别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编制。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实行专家组审查制度。选举产生专家组组长若干,并公推一人作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初审人员,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

  1. < >5人。建设、设计、勘察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市住建局建筑产业与科技发展科应对审查的过程进行监督。审查论证应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合格后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议,论证的专家组应由结构、岩土、施工、监理、监测等不同专业且不少于五人的专家组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会议,质安站等部门应对会议进行监督。审查论证应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需提供的资料和要求。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及与地下室相对关系平面图;

    (二)经审核通过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的平面图和剖面图、桩位布置图、承台布置图;

    (三)基坑工程周边管线、邻近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相应位置图,并注明相应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道路状况、车辆载重等;

    (四)经前置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岩土勘察报告;

    (五)基坑工程设计计算书、图纸、方案说明、方案汇报PPT、基坑支护BIM信息模型(BIM遵照《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2016)》本市实施时间暂定为2020年);

    (六)各相邻环境与实际工程平面几何尺寸关系图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及计算文件明确监测要求、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支护结构不得超出工程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明确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监控监测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坑土方分层、分段、分块开挖的各施工阶段平面布置图及运输路线图;支护结构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机械配备、进度安排、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出现异常情况包括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象条件下的应急措施;与监测单位的协调配合,出现变形异常的应急处理方案等。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前期,对周边环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保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布设标记,并作好照相、摄像等情况记录,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同期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深基坑工程的建设活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从事相关活动,委托内容必须符合深基坑工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的安全,并将深基坑工程的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招标和施工合同备案等手续;委托工程监理、监控监测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鼓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安站报告,同时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员研究处理解决问题;造成周边环境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单位及专家组成员进行验收,并接受质安站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或地下室工程等后续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单项资质核验。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及周边环境勘察,提出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参数,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出建议意见,并对勘察报告中所提供的基坑设计参数的正确性负责。勘察报告经审图中心前置审查合格后,作为深基坑设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研究处理解决问题的活动,必要时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提供相应的图纸、计算书和文字说明材料等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遵循安全、经济、施工便利、绿色节能的设计原则,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地下水变化及周边环境变形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其变形限值,制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和周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支护结构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明确支护结构做法及其变形限值和基坑底土加固措施;提出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监测、检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各设计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当支护结构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或利用主体结构传递荷载时,设计方案应经工程主体设计单位确认。

    第二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及施工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必要时应当要求补充勘察或者修改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应经专家组长或其指定成员复核,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论证。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不符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并经设计方案论证专家组同意并报质安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深基坑项目开工前必须向质安站报验,报验时除建设工程相关开工手续外,还须持有以下文件:

    1.有专家组长签字的《江阴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附件1);

    2.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施工图;

    3.对于超过4米(含4米)的深基坑,有专家组签字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2);

    4.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周边环境的情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基坑开挖及支护结构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以及出现异常情况及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象条件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等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相关安全验算结果,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理、监测与检测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监理、监测、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检测单位必须到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规定审查深基坑工程的开工条件及手续是否完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细则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专项监理工程的工作内容;

    2.监理目标及流程;

    3.专项工程的特点和难度;

    4.危险源的分析、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5.安全监理的检查频率及内容;

    6.旁站监理的项目、内容及程序;

    7.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方法;

    8.专项验收的组织;

    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基坑施工期间,及时向审查组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现场施工情况及监测情况,并须同时配送与施工工况一致的相关图像资料。对于未向相关单位配送相关资料、无相关手续就开工、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监测数据和深基坑出现问题等未及时上报、未经专项验收进行下一步施工等由于监理不到位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监理单位负责,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罚,追究监理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认真编写监测方案,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监测并提供完整的监测报告;根据设计要求把监测数据、图表及对应工况的照片及时逐次上报相关单位,由于监测报告提交不及时或数据不准产生的后果由监测单位负责;监测点损坏的应及时补设。

        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达到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告或报警,并及时出具书面监测报告和相应的数据分析报告。深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检测单位应对支护结构及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束应提交检测报告,材料及支护结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资料的一部分。深基坑工程检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测单位、检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方案论证专家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参加本项目论证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负责检查方案的落实、专家论证意见的执行等情况,并对实施下一阶段的条件进行技术及安全评估,形成明确结论。验收小组提出需整改的问题由监理单位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

        第三十三条  质安站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深基坑工程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中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四条  质安站应当及时受理对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阴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附件2.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1:

    江阴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专家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附专家组成员名单                                    

 

抄:质安站、执法大队、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各执一份                       

附件2:

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方案名称

 

施工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简述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专家论证意    见

论证结论:  □通过        □修改后通过      □不通过

建议修改意见: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日期:    年    月    日

论证

专家

签字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业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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