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阴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18-12-30

关于对《江阴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解读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现对《江阴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划修正案送审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划修正案送审稿》的必要性

《江阴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澄政办发﹝2017﹞44号)文件于2017年7月6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指引了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设置,促进了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序发展。但是,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和省、无锡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该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也无法实现省、无锡市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文件对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进行了规划限制,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二是专科医疗机构特别是妇幼、康复、社区卫生、护理等紧缺型专科医疗机构缺乏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空间,限制了优质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三是该文件对社会力量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床位作了区域限制,从规划实施情况来看,不符合江阴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也限制了优质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因此,对该文件进行修改非常必要。

二、制定《规划修正案送审稿》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卫计委专门组成了《规划》修改工作组,自2018年7月启动对《规划》的修改工作。修改工作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支持社会办医政策为依据,充分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通过查阅资料、开展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修改形成了《规划修正案送审稿》(草案)。在起草完成后,分别征求了编办、发改、人社、财政、住建、民政、规划、国土、环保、公安消防大队、各镇(街道)、开放园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含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要求,在江阴党政集群网公告栏目公布了《规划修正案送审稿》(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规划修正案送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夏港街道提出了将“三院”所属街道“澄江街道”调整至“夏港街道”的修改意见,已被采纳。原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江阴临港医院)提出将规划床位调整至500张,但由于目前临港医院的建设规模、人员配备、技术水平等与三级医院差距较大,十三五期间无法达到相关要求,故意见未被采纳,经与临港医院沟通解释,表示理解。江阴市利港医院提出了将规划床位调整至160张的修改意见,但由于目前利港医院的建设规模、人员配备、技术水平等与二级医院差距较大,十三五期间无法达到相关要求,故意见未被采纳,经与利港医院沟通解释,表示理解。2018年10月11日-10月22日,通过江阴党政集群网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未接到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制定《规划修正案送审稿》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域卫生规划》(锡政办发〔2017〕2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划送审稿》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调整医疗机构设置类别

《规划》与2017年新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比,机构设置种类不全,需要调整完善。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文件同时废止。因此,已取消“中医坐堂医诊所”,统一为改成“中医诊所”。

(二)取消对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规划限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域卫生规划》(锡政办发〔2017〕248号)等文件精神,明确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和军队基层卫生机构等)〕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因此,《规划》中,“规划期内门诊部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域现有门诊部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已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

(三)调整专科医院设置总数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占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文件精神,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妇产、儿童等紧缺型专科医疗机构及诊所、门诊部等,不受机构数量和规划布局限制。因此,《规划》中对康复、护理、精神、妇产、儿童等紧缺型专科医疗机构设置数量和规划布局进行限制,已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文件新要求。同时,《规划》对社会力量举办高层次、特色化专科医疗机构未留空间,严重阻碍了江阴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因此,《规划修正案送审稿》中明确调整了专科医院的设置总数,取消了对康复、护理、精神、妇产、儿童等紧缺型专科医疗机构设置数量和规划布局的限制,提高了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床位占比。

(四)全市统筹使用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床位

从2017-2018年对《规划》实施情况来看,《规划》中对各区域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进行了限定,不利于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全市统筹使用的总体要求。而且由于全市人口主要集中在澄江街道,优质社会资本举办专科医疗机构也主要集中在澄江街道,专科医疗机构面向全市服务,床位资源应全市统筹,并根据需求变化作动态调整,因此,《规划修正案送审稿》取消了社会力量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床位的区域限制,实行全市统筹使用。

(五)调整片区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规划

由于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改制等因素,结合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和我市医疗卫生实际情况,调整澄西片区区域医疗中心,澄西片区区域医疗中心由原二院调整到三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