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8-00207 | 生成日期 | 2018-12-03 | 公开日期 | 2018-12-2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电子政务 | 关键词 | 文件,办法,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解读材料 |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和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及相关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形成《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2017年我市被确定为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单位。根据试点要求,我市对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实行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随着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市2010年6月制定的《江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今年4月,市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对《规定》的实施后评估工作,通过归纳汇总座谈会及问卷调查所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分析,发现存在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单一评估主体有失公允、评估标准不够具体、评估方法不够全面等问题,并建议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市法制办在起草新办法时有针对性地根据后评估建议,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7月,市法制办将草拟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各行政机关共77个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收到市财政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市财政局提出的“经费由委托单位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对《办法》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24日,市法制办将完善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放在江阴市党政网站集群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9月21日,市法制办召开了《办法》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相关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办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上会讨论稿。该《办法》经市政府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 调整适用范围。鉴于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程序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相似,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也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后评估的定义(第三条),明确应当进行后评估的具体情形(第七条、第八条)。
(二)调整组织协调部门。原《后评价暂行规定》规定市政府办是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现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组织协调部门(第五条)。
(三)规范后评估程序。一是建立后评估年度计划机制(第九条),二是细化后评估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步骤,分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四个环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明确评估标准。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将后评估标准模块化,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绩效性六个方面开展后评估(第十一条)。
(五)引入第三方评估。根据《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政策举措第三方评估的实施意见》规定,明确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后评估,并对评估机构的基本条件予以明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与财政局沟通后,明确委托评估资金保障,经费由委托单位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明确制约措施。将后评估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明确对评估机关及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关联阅读:《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8/12/28/6760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