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206 生成日期 2018-12-03 公开日期 2018-12-24
文件编号 澄政规发〔2018〕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电子政务 关键词 文件,通知,行政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澄政规发〔2018〕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及相关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镇、街道、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列入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对其内容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对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执行单位,难以确定执行主办单位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确定后评估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

第六条  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评估机关要求,提供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材料和数据,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一)拟废止或者作出重大修改的;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因上位法发生变化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拟废止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作重大修改或者对重大行政决策作重大调整的,可以不进行后评估。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一般在实施满1年后开展。对有实施期限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开展评估;对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可以分阶段开展评估;对应急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评估。

第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制定年度计划。评估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建议项目,并对时间安排、重点评估内容等事项作出说明。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评估机关报送的建议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直接提出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拟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合法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无锡市政策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定目的;

(三)协调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其他决策及文件之间是否冲突,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四)操作性: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序是否正当、易行;

(五)规范性: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建议,实施所需的行政成本及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机关应当成立评估小组,主要由本机关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以及公众代表参加;评估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后评估的,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成立评估小组;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方法、评估步骤、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三)开展调查研究:评估小组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走访或者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以及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初步评估结论,评估机关组织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研究和论证,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实际简化程序,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简化后评估程序的,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或者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在启动评估程序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化程序的应当在启动评估程序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围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评估事项进行具体分析评价;

(三)评估结论,包括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作出重大调整的结论、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继续实施、废止、修改的结论;

(四)针对评估结论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在年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评估报告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评估机关;评估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符合规定标准、程序等要求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经批准的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根据《江阴市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办法》组织实施。

需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落实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六条  除按照保密规定不宜纳入评估机构评估的事项外,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进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有健全的治理机构及组织章程;

(二)有比较稳定的行业专家和研究队伍,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能力;

(三)有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机构运转正常;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八条  委托方按照评估事项的类别、内容及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结合报名的评估机构的资质、人员、技术力量以及评估方案等条件,择优确定承担后评估的机构。

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由委托单位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委托方不得委托曾参与被评估决策及文件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开展后评估。

委托方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独立、科学、公正开展评估,不得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再委托受托事项。

第二十条  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关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问责: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评估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5日起施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印发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