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8-00154 | 生成日期 | 2018-12-11 | 公开日期 | 2018-12-24 |
文件编号 | 澄政办发〔2018〕11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食品药品监管 | 关键词 | 通知,应急预案,食品安全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8〕11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3 镇、街道、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3.4 专家组
4 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信息报告
4.4 事故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措施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社会保障
7.8 交通保障
7.9 治安保障
8 综合管理
8.1 演习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追究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 件
10.1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10.2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10.3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10.4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和《江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阴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可能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做到“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科学应对、高效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无锡市行政区域,涉及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无锡市2个以上市(县)、区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无锡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仅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开发区),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危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随即启动相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随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1.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开发区)。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或授权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1.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经指挥部授权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3.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采访、报道、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负责牵头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市政府办(应急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与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综合协调。
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经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会同市食安办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审核与分配、资金拨付。
市经信委:参与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物资的调度与协调。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涉及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项目,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做好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
市住建局:协助做好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畜产品及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商务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负责肉类、禽蛋等重要消费食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市文广新局:负责协助对涉及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并协调各级广电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机构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报道的管理。
市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测工作;负责组织对由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和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盐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持市场秩序。
市环保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食品监管、流通、消费、质量等状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涉及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协助做好澄江街道范围内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户外无照经营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指导除澄江街道外的各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户外无照经营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园林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环节的应急处置。
市民宗局:负责协助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协助对涉及本系统内食品生产、流通行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市邮政局:负责协助对涉及食品寄递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烟草局:负责烟草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江阴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3.3 镇(街、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即转为所在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镇(街、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总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当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指挥部成员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所在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各镇(街、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4 专家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4 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4.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网络,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4.2 预警系统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随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和处置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可能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信息,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镇(街、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现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形时,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互相通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无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2)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镇(街、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镇(街、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接诊食品安全事故的医务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人数或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等。
4.4 事故通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工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便于公众知晓。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无论级别大小、涉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开发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2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由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当食品安全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国家、省、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指挥部。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向无锡市政府报告;同时,成立指挥部,并采取相应措施。
5.3.2.1 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应急处置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准确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应急调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市卫计委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相关部门予以同步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市公安局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组织立案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事发地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或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组织、指导、监督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召回、封存相关食品、原料、设备、场所及食品相关产品,责令对被污染的产品、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控制危害蔓延扩大,惩处违法行为。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计委等部门,对处置中涉及的检测工作制订方案,组织检验。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供技术保障。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牵头,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对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处置。专家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
5.3.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指挥事故处置现场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协调现场处置和保障工作。
指挥部可听取专家组的建议,指导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派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5.3.2.3 处置信息报告及发布
(1)处置信息报告。在事故处置期间,各处置工作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以及事故原因分析等内容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置报告分为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进展报告要在事故处置期间每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故过程、事故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置终结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2)处置信息发布。在指挥部统一组织下,由市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发布。发布信息要做到统一、准确、及时,要根据事故调查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道,不得发布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得发布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5.3.3 造成危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工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已降低到当前相应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时,经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结束应急处置的建议。市政府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调整或终止响应处置的决定。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市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市卫计委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启动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检测机构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物资保障
各镇(街、开发区)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7.5 通信保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6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镇(街、开发区)财政分别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 社会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的,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8 交通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工具的征用和交通管制机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快速、高效开展。
7.9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治安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散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8 综合管理
8.1 演习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各镇(街、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习演练工作,并组织全市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镇(街、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镇(街、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3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江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级预案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 件
附件10.1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10.2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0.3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总 指 挥:赵 强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顾行行 市政府办副主任
陈俊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吴 燕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潘 麒 市综治办副主任
赵 钧 市应急办主任
门开阳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建军 市经信委副主任
姚 斌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自强 市科技局副局长
夏 晓 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海红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陆林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卫宏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君平 市住建局副局长
舒建华 市农林局副局长
王 吉 市商务局副局长
吴有为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严海东 市卫计委副主任
杨益生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明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龚学东 省统计局江阴调查局局长
薛华君 市粮食局副局长
唐卫娟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吴 新 市城管局副局长
周正洪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楚海芹 市园林旅游局副局长
沈天星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李 放 市民宗局副局长
黄伟庆 市供销社副主任
夏明丰 市法院副院长
朱彩娟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晔炯 市邮政局副局长
李守峰 市烟草局副局长
李 浩 江阴海关副局长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俊虎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杨益生、市市场监管局副主任科员徐慰斌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10.4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录
单 位 |
负责人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联系人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
市政府 |
赵 强 |
副市长 |
86860509 |
|
刘延平 |
副科长 |
86860560 |
13961689581 |
顾行行 |
政府办 副主任 |
86860517 |
13961618810 |
|||||
市市场监管局 |
陈俊虎 |
局 长 |
86835528 |
18861693666 |
徐慰斌 |
副主任科员 |
86807336 |
13585069817 |
杨益生 |
副局长 |
86802119 |
13806162163 |
|||||
市委宣传部 |
吴 燕 |
副部长 |
86860813 |
13961617077 |
盛 宪 |
网络办科员 |
86860820 |
13861624002 |
市综治办 |
潘 麒 |
副主任 |
86826311 |
13812172288 |
刘少峰 |
综治科科长 |
86826310 |
13915305002 |
市应急办 |
赵 钧 |
主 任 |
86860536 |
13812137520 |
顾晓龙 |
科 员 |
86861234 |
13861621058 |
市发改委 |
门开阳 |
副主任 |
86861010 |
13701528701 |
徐晓蔚 |
项目评审中心 副主任 |
86861025 |
13812588121 |
市经信委 |
刘建军 |
副主任 |
86861061 |
13601521161 |
张学强 |
科技质量科科长 |
86861049 |
15995326910 |
市教育局 |
姚 斌 |
副局长 |
86862305 |
13706167198 |
徐建刚 |
安监科科长 |
86862213 |
13915216111 |
市科技局 |
吴自强 |
副局长 |
86861565 |
13961661727 |
毛燕军 |
科 长 |
86861568 |
13921265486 |
市人社局 |
夏 晓 |
副局长 |
86802021 |
13182780101 |
陈瑜明 |
医疗工伤保险科科长 |
88027388 |
15961692198 |
市财政局 |
张海红 |
副局长 |
86861103 |
13861600500 |
潘晓岚 |
教科文科副科长 |
86861135 |
13915236655 |
市公安局 |
陆林东 |
副局长 |
86671371 |
15861620001 |
耿 力 |
副大队长 |
86671201 |
13815128890 |
市司法局 |
陈卫宏 |
副局长 |
86862208 |
13961681790 |
熊年俊 |
科 长 |
86862236 |
18915221199 |
市住建局 |
陈君平 |
副局长 |
86071503 |
13961602992 |
徐 伟 |
工程科科长 |
86071306 |
13182711812 |
市农林局 |
舒建华 |
副局长 |
86861359 |
13961605088 |
王永武 |
科 长 |
86861353 |
13013658280 |
市商务局 |
王 吉 |
副局长 |
86860931 |
18961675050 |
张 镭 |
科 长 |
86861795 |
13815133055 |
市文广新局 |
吴有为 |
副局长 |
86860957 |
18915201188 |
王学强 |
科 长 |
86860828 |
13961638856 |
市卫计委 |
严海东 |
副主任 |
86861207 |
13961620188 |
丁 峰 |
副科长 |
86861215 |
13915245110 |
市环保局 |
张明军 |
主任科员 |
86008010 |
18006168228 |
李 蓉 |
稽查科科员 |
86008068 |
18961617018 |
省统计局 江阴调查局 |
龚学东 |
局 长 |
86860445 |
13901526850 |
谢红伟 |
科 长 |
86860453 |
13961619779 |
市粮食局 |
薛华君 |
副局长 |
86862310 |
18906160005 |
邢 军 |
产业管理科科长 |
86862342 |
15161655800 |
市政府法制办 |
唐卫娟 |
副主任 |
86861333 |
13771212200 |
赵 磊 |
副科长 |
86861339 |
15161624307 |
市城市综合 管理局 |
吴 新 |
副局长 |
86865005 |
18861730005 |
刘志军 |
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
86865601 |
13914205558 |
市行政审批局 |
周正洪 |
副局长 |
88027703 |
17715689008 |
钱红霞 |
审批三科科长 |
88027228 |
18861690033 |
市园林旅游局 |
楚海芹 |
副局长 |
86843201 |
13915237729 |
陈映映 |
科 长 |
86843203 |
13961683065 |
市公用事业局 |
沈天星 |
副局长 |
86099708 |
13906160283 |
姚虹霞 |
环卫处副主任 |
86099655 |
13815135100 |
市民宗局 |
李 放 |
副局长 |
86861245 |
13961651568 |
黄 芳 |
民宗管理服务站站长 |
86861299 |
13921206788 |
市供销社 |
黄伟庆 |
副主任 |
86893238 |
13961698666 |
袁少贵 |
科 员 |
86888667 |
14706161067 |
市人民法院 |
夏明丰 |
副院长 |
86860081 |
13901529231 |
张震星 |
刑庭庭长 |
86849212 |
13961636618 |
市人民检察院 |
朱彩娟 |
副检察长 |
86869009 |
15950105109 |
徐 敏 |
侦监科副科长 |
86869030 |
15950105268 |
市邮政局 |
黄晔炯 |
副局长 |
86800695 |
13961682220 |
蒋海峰 |
安保主任 |
86806361 |
13901528978 |
市烟草局 |
李守峰 |
副局长 |
86859308 |
18861607979 |
王金芳 |
专卖管理科科长 |
86859110 |
13921250431 |
江阴海关 |
李 浩 |
副局长 |
86856905 |
15861621598 |
高乃东 |
科 长 |
86856911 |
13861613303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