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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112 生成日期 2018-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主题(一级) 科技、教育 主题(二级) 教育 关键词 学校,学生,函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6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6号建议的答复函

崔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引进优质名牌综合性、特色民办学校教育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

  我市民办教育,经历了80年代末起步、90年代发展、进入新世纪提高三个阶段。全市现有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101所,其中民办学校1所,民办幼儿园29所,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39所,非学历教育培训备案单位32所。全市民办教育(指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单位)开班数达1000余个,年培训近20万人次,办学规模整体效益和发展态势良好。

  二、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与周边部分县市相比,我市民办学校发展确实比较滞后,目前虽已签约苏州外国语学校江阴校区、BSF双语学校等高端民办教育项目,但尚不能与江阴高速发展的经济和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期盼相匹配。目前,因我市民办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在我市举办民办学校热情高涨,经常有意向性项目前来咨询接洽,但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引进工作实质性进展不大,究其原因,是引进工作力度不大,主要是优惠政策不落地,导致成效不明显。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一)对普惠民办幼儿园和高端民办幼儿园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推动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政策落地。推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联审联批制度建设,确保幼儿园校舍得到保障。对在建的一定规模小区,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用于举办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已建设好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设施,通过政府购买等措施尽快加以充分利用。多渠道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探索“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多种办学体制,快速扩充学前教育资源,整体提升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二是对土地价格和房屋性质问题进行协商。由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教育、住建、消防、规划等部门进行协调,对民办园给予优惠扶持,以优惠的价格出让土地,解决新建民办幼儿园用地问题。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土地及房屋性质等问题,采用一事一议、现场协调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是适当放宽民办幼儿园审批条件。目前我市幼儿园资源严重不足,学前适龄儿童数量又在急剧上升,急需民办幼儿园来补充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但民办园在办理土地和消防合格证等问题上有较高的条件限制,往往导致合格民办园筹建困难,无证幼托机构蔓延。建议相关部门在确保幼儿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办幼儿园的准入门槛,缓解学前教育资源紧张的局面。

  (二)对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完善政策扶持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鼓励扶持政策。

  1、保障土地(校舍)供给。将民办学校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新增用地规划。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优先保障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对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的,应将其名下的划拨用地转为有偿使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可按协议方式供地。举办者或出资者将所拥有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时,只收取工本费和登记费。为加快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做到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新增的幼儿园校舍,鼓励通过租赁方式举办成“公建民营”或“民建民营”性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注重财政资金引导。市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府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对民办学校或民办幼儿园按照市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符合我市规定入学条件的在校学生数,给予生均公用经费或生均事业经费补贴。鼓励民办学校(幼儿园)创建省市优质民办学校,对通过江苏省四星级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监测、江苏省优质幼儿园、无锡市优质幼儿园验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3、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稳定和优化教师队伍。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支持公办、民办学校之间开展交流支教活动,加快提升民办学校师资水平和办学水平。对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为其选派学校在编公办教师、管理人员予以支持。支教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教育局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学校用于培训教师和校长的经费,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5、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表彰、出国进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江阴市教育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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