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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 /2018-00132 生成日期 2018-12-12 公开日期 2018-12-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报告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安全生产监管 关键词 文件,报告,安全生产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2018年8月17日7时28分,江阴市大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江阴市大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8·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17日7时28分,江阴市大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122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阴市大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8.17”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18〕43号)有关要求,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江阴市大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长泾镇和平村王家宕5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龙,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金属制品、铝型材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公司现有员工32人。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8月17日7时25分,大禹公司驾驶员龚林华驾驶一辆10吨卡车到达公司氧化车间,车间东西走向,大门朝南,卡车南北停放,车头朝南。现场有车间主任袁诗远、发货员苏贝、驾驶员龚林华三人作业。袁诗远操作地操行车在车厢西面约10米远的地方吊运了三筐重约一吨的铝型材,料筐长6米,宽0.84米,高1.65米,料筐由行车上的四根吊绳吊着,起吊后向东吊运至车厢的正上方,龚林华站在车厢上用手拉住料筐,把悬吊在空中的料筐调整为南北方向(与车厢同向),调整好方向后,袁诗远操作行车把料筐吊放到车厢上。随后袁诗远从车厢西面走到车厢东面把挂在料筐上的两只吊勾取下,在未离开料筐倾倒区域时就操作行车向上起吊,料筐在西侧两根尚未取下的吊绳吊勾向上拉力的作用下立刻向东倒塌,将车厢东侧地面上的袁诗远自己砸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事故后,龚林华马上从车厢上下来,跑到北面车间喊人来抢救,车间的其他工人一起把压在袁诗远身体上的料筐和铝型材抬开,发现袁诗远半坐在地上,头部和嘴巴在流血,已经不能讲话。现场的工人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第一时间将袁诗远送长泾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市安监局、长泾镇政府等部门接报事故后,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善后。至8月30日,徐志龙与死者袁诗远家属达成协议,赔偿120万元,当日袁诗远遗体火化,其家属全部返回。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袁诗远,男,51岁,四川宣汉县桃花乡钟山村四组,1967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6330。生前系江阴市大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袁诗远在未确认行车吊绳吊勾全部脱离料筐,且在未离开料筐倾倒区域的情况下操作行车向上起吊,吊勾将料筐拉倒将其砸伤致死,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大禹公司铝型材吊装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指挥、协调,袁诗远在吊装作业时未戴安全帽,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大禹公司未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铝型材吊装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大禹公司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铝型材吊装岗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大禹公司未将铝型材吊装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作业工人,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阴市大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8.17”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行政处罚建议

1、大禹公司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铝型材吊装岗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将铝型材吊装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作业工人;铝型材吊装现场未安排人员指挥协调。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徐志龙,大禹公司总经理,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未组织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铝型材吊装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大禹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将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

(二)大禹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志龙作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组织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深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

 

 

江阴市人民政府江阴市大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8.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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